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682民初2453号
原告:老河口市先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秋丰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68274462131X1。
法定代表人:秦明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福顺,系老河口市赞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襄阳宇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沿江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682698048662X。
法定代表人:沈兴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老河口市先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宇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查明,原告老河口市先锋建设有限公司在起诉前已于2017年11月2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老河口市先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对企业名称已于起诉前变更的事实亦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老河口市先锋建设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1月2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老河口市先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原告名称在起诉前已进行了变更,其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主体承继,本案原告仍以原企业名义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老河口市先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不予收取,原告预交的诉讼费71318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建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白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