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先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老河口市先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老河口市天之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执异182号
申请人:老河口市先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秋风路**。
法定代表人:秦明甫,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老河口市天之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汉口路**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新萍,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先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新萍、老河口市鑫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已经发生法律的〔2017〕鄂06民初306号、〔2017〕鄂06民初3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申请人老河口市先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追加老河口市天之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本院已立案。现因被执行人同意用贷款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申请人老河口市先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又向本院提交撤回追加老河口市天之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老河口市先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老河口市天之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17〕鄂06民初306号、〔2017〕鄂06民初30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会光
审判员  李 化
审判员  童 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