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冀0181民初423号
原告:河北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辛集市方碑大街路北。
法定代表人:杨迎彬,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辛集市,系***之子。
原告河北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间垫付的医疗费及相关费用37957.77元、不应支付被告交通费3095.5元、打印病历材料费84.8元。二、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支付被告八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按2392.5元/月计算。三、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支付被告70天的护理费,标准按2392.5元/月计算。事实与理由:被告诉原告劳动争议一案由辛集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了辛集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辛劳人仲案字【2021】第65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辛集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辛劳人仲案字【2021】第65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告存在明显的挂床行为,产生的大部分医疗费是被告人为扩大的损失,不应支付。原告为被告投保工伤保险,费用应由社保基金支付。关于被告提出的交通费及打印病历材料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不应由原告支付。被告鉴定八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后又追加鉴定三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原告同意按照八个月的停工留薪期赔偿被告,标准按2392.5元/月计算。关于被告提出的护理费,因被告存在挂床行为,故原告同意按照70天支付被告护理费,标准按2392.5元/月计算。鉴于以上事实,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关于***过度医疗的意见:通过庭审以及***当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过度医疗,故意扩大损失。一、2021年4月3日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出院记录、出院医嘱8.出院后如有不适情况请及时门诊复查。二、2021年4月3日辛集市第一医院住院记录,第一页现病史,第三行“现术后4天,患者要求**治疗,据“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术后恢复期”收入我科进一步诊治。”三、2021年9月27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2个月。四、辛集市第一医院临时医嘱单2021年4月12日血浆D-二聚体测定中间无用药治疗过程。2021年4月24日**昔布口服(用于缓解骨关节炎疼痛症状)头痛宁胶囊口服(用于偏头疼、紧张性头疼)中间无用药治疗过程。2021年5月3日,血浆D-二聚体测定中间无用药治疗过程。2021年5月10日DR左髋关节正位受中间无用药治疗过程2021年5月22日血浆D-二聚体测定下肢静脉血管彩超,床旁彩超加收,中间无用药治疗过程。2021年6月27日双髋关节CT+三维中间无用药治疗过程。2021年8月5日DR左髋关节正位中间无用药治疗过程。2021年9月7日***瘟颗粒口服(用于治疗流行性感冒、属热毒袭肺症状)中间无用药治疗过程2021年10月4日日常生活能力评定中间无用药治疗过程。2021年10月8日头痛宁胶囊口服中间无用药治疗过程。2021年10月23日肾功五项尿常规检查2021年11月3日-2021年11月9日新冠核酸检查中间无用药治疗过程。2021年11月30日DR左髋关节正位中间无用药治疗过程。2021年12月4日(带)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口服(用于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等消化性溃疡)中间无用药治疗过程。2021年12月11日-2021年12月12日新冠核酸检查,2021年12月13日出院。***转院未经上级医院批准,未通知河北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向社保部门报备,擅自在非定点医院进行理疗(辛集市第一医院不是社保指定的医院),致使社保部门不予报销产生的理疗费用。且在上述医嘱中明显可见,2021年4月12日开始到2021年12月13日出院,***存在长达几个月的挂床行为,期间医院用药均与***的病情无关。并且间隔很长时间做一些常规检查及核酸检测。在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医嘱中可见出院后如有不适情况请及时门诊治疗,辛集市第一医院记载患者要求**治疗,且辛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2个月,而***实际**治疗255天,其超过***治疗200天左右。鉴于上述情况,河北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提起的因工伤造成的护理期天数和因工伤在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鉴定。鉴于***有实际损失的发生,河北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只同意按照辛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2个月赔偿***护理期损失,并按护理期给付***两个月的护理费。护理期的费用法院按***提交的用药详单计算或委托有关部门确定。
***辩称,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改判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1个月。金额为338天*110=371802、;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3、总金额(医疗费)37957.77+交通费3095.5+病历材料费84.8+停工留薪期工资37180+停工留薪期护理费29370=107688.07。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已由辛集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审理终结,裁决如下:河北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给***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间垫付的医疗费及相关费用37957.77元、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间垫付与就医相关的交通费3095.5元、2021年3月22日至2021年12月2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0360元、2021年3月22日至2021年12月13日住院期间护理费29370元,2021年4月12日至2021年4月15日办理工伤手续过程中垫付的打印病历材料费84.8元,以上合计100868.07元。被答辩人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一、原告应该支付被告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间垫付的医疗费及相关费用37957.77元、支付被告交通费3095.5元、打印病历材料费84.8元。《河北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仍需治疗的,应当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职工到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急救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受到伤害之日起7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经办机构报告,或者职工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未及时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未及时转入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故在此期间产生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12月13日垫付医疗费及相关费用37957.77元,里面包含了1.***住院期间门诊费1115.22元(2021年3月26号-2021年4月3号)2.辛集市挂号费8元(2021年3月26号-2021年4月10号)3.辛集市住院费期间医疗费36401.55元(2021年4月3号-2021年12月13号)4.***复查费用拍CT及挂号393元(2021年4月到2021年10月)5.去***办理**手续挂号费20(2021年12月6号)6.去***办理**住院手续挂号费20元(2021年12月13号)交通费3095.5包含1.***返回辛集救护车1000元(2021年4月3号);2.辛集市前往***救护车750元(2021年3月26号);3.拼车费100;4.火车费27+27+27+27=108;5.**快客22+22=44;6.油费200;7.打车费206.2+216.2+471.1=893.5,交通费统筹地区以外社保出,统筹地区以内用人单位来支付。打印病历材料费84.8元。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责任补偿原则、补偿直接经济损失原则,无论伤者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发生工伤后都应依法得到补偿。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并不意味着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治疗工伤产生的医疗费以及申请人与工伤案件相关关联产生的交通费,医疗费,属于直接经济损失。医疗费中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更符合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基本原则。如果是治疗所必须,那就治疗费用以及治疗所必须产生的交通费,都有要支付的理由,故所以用人单位支付,应予支持。二、原告应该支付被告11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按日薪制110/每天计算。第一种算法日薪制维持原判的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了初次鉴定结论书停工留薪期8个月以及3个月延长。原告只支付8个月的,违背了法律,不予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金额和时间有异议。***本人的每天工资为110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庭审记录当中用人单位承认***本人日工资当庭阐述110元。
2021年3月22日-2022年2月22日共338天*110=37180月薪制与日薪制区别月薪制是指按职工固定的月标准工资扣除缺勤工资计算其工资的一种方法。日薪制以日薪作为计酬标准,按照实际工作日每天进行支付。***本人工资是约定的日薪制,依据《企业根本生产需要》日薪制是指企业根据生产需要,以日薪作为计酬标准,按照实际工作日每天进行支付的一种短期用工形式。正算法日薪制的计算,是按职工实际出勤日数和日工资计算其应付工资,亦称正算法。其计算公式如下:应付计时工资=出勤日数×日工资采用日薪制计算职工应付计时工资时,有利于正确计算生产工人的工资成本。但是由于每个月份实际工作天数不同、职工出勤的天数不同,所以每个月份都需要计算,计算工作量较大。用人单位21.75天采用的是月薪制月计薪天数运算,双方约定的是日薪制,双方没有约定月薪制。没有月固定基本工资。发生工伤后采用月薪制来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告的诉求不应予采纳,驳回请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依据《河北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本人,已经工作了27天外加4小时,普通加班:2月19-2月27日,3月3日-3月5日,3月7日-3月16日,3月19日-3月21日,3月22日下午2点摔伤的,工资已经在2021年5月21日支付给***本人3110元。也足以证明工作是按照的日薪制计算的。第二种算法-无法确定工资额度的参照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来计算,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辛集市的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69637元,69637除以12乘以60%=3481.85元/每个月除以21.75=160.085057元/天,第二种算法3581.86*11个月=39400.46元。第三种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资”是工资总额的简称,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如果劳动者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因每个月的工作状态不同,计件工资部分会有浮动,故应分情况区别对待。如果职工发生工伤前在用人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本人工资”的计算期限,即以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如果职工发生工伤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则应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所发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如果发生工伤前职工工作尚未满1个月,也就是在尚未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则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较为合理。按照法定工作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月19-2月27日,3月3日-3月5日,3月7日-3月16日,3月19日-3月21日,2月出勤了10天,20号、21号、27号是双休日双倍工资。110*7=770+110*3*2=14303月出勤了18天,13号、14号、20号、21号双休日双倍工资。110*14=1540+110*4*2=2420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合同,第二个月工资以后为双倍工资2420*2=4840元,发生工伤后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双倍工资第三种算法4840*11个月工资=53240元停工留薪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并未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合同履行期。
若该停工留薪期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至一年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期间的双倍工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承担,与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担双倍工资并不冲突。没发生工伤第二个月没有签合同,那么发生工伤之后,也没有签合同,就自动变成了不是双倍工资?发生工伤后并不意味这自动生成双方合同关系,一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河北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承担。三、停工留薪期期间护理费有异议。请求原告支付被告人停工留薪期护理费29370元(2021年3月22日-2021年12月13日)267天*110=29370住院病历长期医嘱单中载明“家陪”以及“陪护一人”,显示需要陪护人员,故所以对***主张护理费,应该予以支持。依据《河北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2021年3月22日-2021年12月13日一直住院。用人单位没有安排专人护理,故所以用人单位需要支付护理费。经过本职工或者近亲属同意,可以按照单位的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按照***110元一天支付也可以接受。此金额也未过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上述所说是经过家属或者本人同意也可以按照单位的平均工资支付,如果不同意那么也可以理解为按照另一种渠道计算。如果按照居民服务业,社平工资年工资为44383除以365天=121.59726/天。
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辛集市的家政服务,24小时陪护的,刚做完手术这种,打听过好几家,每天320也没人干,嫌钱太少。***是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做完解剖型锁定钢板内固定手术后,防止发生褥疮和下肢静脉血栓风险,需要1-2小时必须翻一次身,不定时大小便,等于说护工不能睡觉一直盯着。如果按照当地护工标准,随便打听打听24小时的这种最少也得每小时10块钱起步。也就得240一天起步了,这个价格这个伤情照顾更找不到人。因为不能睡觉。我说这些意思是表达,老老实实的本分农村人不想狮子大张口,也不想因为发生工伤受罪了就占点小便宜。不想为这些钱叨叨,只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走就行了,就按照110一天支付好了。这些话也是说给用人单位工地上的负责人听的,不要老以为占了他们的便宜给他们多要赔偿。《河北省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工伤职工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或**机构进行治疗,第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断,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恢复期是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河北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仍需治疗的,应当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职工到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急救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受到伤害之日起7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经办机构报告,或者职工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未及时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未及时转入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故所以在此期间产生费用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医疗期未结束,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不稳定期与恢复期之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依据上列已具备治疗价值和**价值,所以在此期间产生费用应予支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鉴定有**价值,以前往***人民医院**治疗,故在此之前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治疗应予支持。情况紧急工伤认定书没有下来,无法申请***定结论,无法前往指定协议**治疗医疗机构,就近医院治疗。故所以这笔费用应予支持。用人单位来承担。被告存在挂床行为,请原告出示挂床行为的证据。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社保机构只是在法定标准、项目等范围内支付工伤保险医疗费,对于超出部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不是免除风险。如果没有投工伤保险,那么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根据法律规定单位承担职工所有的医疗费用。如果按工伤保险条例投保了,职工受保障的程度还降低了,这无异于鼓励职工不按照规定投保,这与立法要求单位为职工投工伤保险的初衷是相违背的。此外,工伤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在原告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所有损失都应得到赔偿,被诉人应当支付未予报销的医疗费,交通费,打印病历材料费。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并非挂床行依据-2021年3月22日至2021年12月13日分别住院3次:1.辛集市第一医院住院2021年3月22号-2021年3月27日;2.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2021年3月27日-2021年4月3日;3.辛集市第一医院住院2021年4月3日至2021年12月13日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2021年3月27日-2021年4月3日住院费用单位已报销,但是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期间门诊费1115.22元(2021年3月26号-2021年4月3号)没有报销。辛集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的长期医嘱单病历显示,***本人2021年4月3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有治疗医嘱,分别为注射药物,医疗检查以及护理治疗工作。以及临时医嘱单有体现2021年4月3日-2021年12月13日期间分别作了一些抽血项目检查,CT,彩超,X片,其中***本人行动不便,下不了床,床旁彩超也可以证明人需要住院继续治疗,另外4月5号出具的超声检查报告单***本人已经出现了左侧肌间静脉血栓形成,必须卧床抗凝治疗以及患者日常生活(ADL)评估记录,患者***2021年4月3日至2021年10月5日期间评估为重度依赖,(如厕需极大帮助依赖他人,平地行走完全依赖他人,上下楼梯需极大帮助完全依赖他人)10月5日后评估轻度依赖,(如厕需部分帮助,平地行走需要部分帮助,上下楼梯需极大帮助完全依赖他人)如此证明人还是没有恢复,步入正常生活。上述辛集市第一医院的长期医嘱以及临时医嘱证明住院才可进行,以上病历记录可以证实***本人实际治疗时间为2021年3月22日至2021年12月13日止,住院天数为276天的认定并无不当,其后直到2021年12月13号办理出院,送往***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因此***本人不存在挂床住院,用人单位申请的理由亦不成立。再依据《河北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做出前,工伤职工仍可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再依据辛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初次鉴定结论书》(辛集市劳鉴会2021年97000155号,辛集市劳鉴会2021年97000156号),被辛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停工留薪期为11个月。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是2021年12月8号被辛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延长停工留薪期3个月。由此可见依据《河北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以及依据辛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初次鉴定结论书(辛集市劳鉴会2021年97000156号)符合《河北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五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以上依据也足以证明***本人需要继续治疗.不存在挂床住院,用人单位申请的理由亦不成立。发生工伤后,工伤认定之前医疗费应当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下来了以后,才可以申请确认**结论是否需要**,需要**的**确认结论书下来才可以下一步去做**治疗。2021年3月22号下午14时左右,发生工伤工伤认定书上面写的是2021年5月21日但是发到本人手里的时候是2021年8月3日然后8月5日申请的**申请,2021年9月27日下来的***定结论书。(由于劳动局和单位他们自身原因,所以要求重新***确认。并不是***本人的意愿导致时间延长)。2021年10月12日申请重新***确认,2021年10月21日经辛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组复查,2021年10月29日发到本人手里。是星期五办公最后一天,然后2021年11月1日周一工作日联系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要工伤职工**治疗申请表(表8-3)的时候,**告诉我她请假一天不在。(11月1日当时辛集市政府公开疫情防控全市做核酸,高速口封控除运输涉及生产生活物资车辆及因病外出就医等特殊情况除外,11月4号晚上公布市区内机动车不让上路,然后全市封控了。)疫情原因不可抗力因素。然后次月解封之后,第一时间找***要了工伤职工**治疗申请表(表8-3),***人民医院的科室主任,星期一才上班,所以12月6号周一早上过去找医生主任办理了工伤**的申请相关手续。然后等着社保审批,12月7日批下来了。然后12月8日经过辛集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延长停工留薪期3个月,**当天给工伤职工**治疗申请表(表8-3),然后当天联系了***人民医院的**科,提前安排床位,然后医院给我安排了2021年12月13日去办理**住院手续。
《工伤**可能性确认结论书》鉴定***是2个月。由于***本人一直没有到指定的协议服务医疗机构**,所以无法延长***。***本人伤情一直没有恢复正常生活需要继续治疗这事不假,也是事实。依据《工伤**服务规范》(2013年),目录第五项第二条**住院时限单纯性四肢骨折**住院时间不超过2个月;复杂性骨折**住院时间不超过3个月。如已到出院时间,仍需继续住院**者,经申请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住院时间。另依据指定协议机构***人民医院2021年12月13日至2022年2月13日之间的**治疗长期医嘱,证明***本人还是需要继续**的必要的。也如此2021年4月3日至2021年12月13日之间的也是有治疗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一)用工主体责任关系不等于劳动关系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等于企业与实际用工方雇佣的劳务人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综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原告的诉讼请求都是不合理的,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故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情的基础土,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详单/费用明细:一、医疗费37957.77元1.***住院期间门诊费1115.22元(2021年3月26号-2021年4月3号);2.辛集市挂号费8元(2021年3月26号-2021年4月10号);3.辛集市住院费期间医疗费36401.55(2021年4月3号-2021年12月13号);4.***复查费用拍CT及挂号393元(2021年4月到2021年10月);5.去***办理**手续挂号费20(2021年12月6号);6.去***办理**住院手续挂号费20(2021年12月13号)二交通费3095.5元1.***返回辛集救护车1000元(2021年4月3号);2.辛集市前往***救护车750元(2021年3月26号);3.拼车费1004.火车费27+27+27+27=108;5.**快客22+22=446.油费2007.打车费206.2+216.2+471.1=893;5。三、打印病历费84.8元1.辛集市住院病历40;2.***住院病历44.8。四、住院期间护理费2021年3月22号-2021年12月13号住院期间护理费267天*110=29370元五停工留薪期工资2021年3月22号-2022年2月22号停工留薪期工资338天*110=37180元,总计为107688.07元。
辩论意见:请求事项1理由,***省三医院住院期间门诊费用1115.22元,证据凭证在材料第9-10-11-12-13页,其中第10页名字为***核酸检测双重收费160,此费用为医生扣费冲卡到此人,也包含了***核酸检测1次。***为***的妻子,陪护人员需要做核酸。第11页-第12页名字也是***20元+15元。第13页也是15元,打印不清楚。票据流水号还可以看到,可以查询。请求事项2理由,4月3号***省三医院到辛集市第一医院救护车1000元,证据凭证在材料14页。统筹地区以内交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打印病历44.8元,凭证在材料第15页。打印病历此项费用是用人单位要求需要报销工伤用的。如果不出现工伤就不会出现出院和打印病历,此项费用不应该让自己出,谁需要就应该由谁来自费,所以请求单位来支付此项费用。请求事项3理由,辛集市第一医院挂号及打印病历48元,证据凭证在材料第16-17-18页。此病历打印也是单位需要故所以此项费用也应用人单位承担。辛集市第一医院救护车转院到***省三医院750元。证据凭证在材料第19页统筹地区以内交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请求事项4理由,拍CT及挂号393元***复查挂号费2021年7月1日,30元,2、复查挂号费2021年9月9日,30元(证据凭证在材料第21页)3、复查挂号费2021年9月7日,15元,4、复查拍CT费2021年9月7日,318元(证据凭证在材料第22页)。请求事项5理由,车费674.4,2021年4月5日中午前往***省三医院去办理工伤职工医疗申请表,私家车拼的车100元。没有发票,只有付款记录截图。消费凭证在材料第30页。医生没办公,次日2021年4月6号8点之前就去省三医院住院部排队填写取住院病历,填了表。证据凭证在材料第30页,上面也有拍照日期显示2021年4月6号早上7点53分。我去的早第一个排队的,因为医生说最快3个工作日出病历,所以排队等候,8点上班了病历没出来,然后直接去的住院部医生办公室找医生和主任签字扣章。以及医院医保签字,办完所有手续下午了,拍照留底证据2021年4月6号下午14点7分。凭证在材料第31页,当时上面没有显示***省三医生的签字时间和***省三医院医保的签字时间。因为用人单位说先不要写,回来再写怕影响报销工伤手续。然后当天下午14点33分的的火车,27元,证据凭证在材料第23页。然后2021年4月7号早上在省三医生签字日子和省三医保签字时间写上了2021年4月3日,这是用人单位要求写的日期。拍照证据留底在材料第32页。以上内容为证明前往***100拼车费,回来途中27元火车费。2021年4月15号辛集市到***打印病历以及开诊断证明,辛集市到***火车票27元,消费凭证在材料第23页。
打印病历时间证据凭证在材料第15页。开具诊断证明时间证据凭证在材料第33页。2项证据可以证明此项费用是关联***工伤此案关联费用原由。2021年7月1号,拿着辛集市拍的X片和CT片去***省三医院挂号专家复查,可证明此项交通为复查而消费。挂号当日证据在材料第21页,乘坐**快客去的,回来也是**快客。消费凭证在材料第23页,2021年9月7号,早上拉着***本人前往***省三医院复查,拍CT,当天挂号并且又开具了诊断证明,拍CT证据凭证在材料第22页,诊断证明时间也可证明此项费用为此项费用原因,证据凭证在材料第25页,产生交通费用为206.2+216.2元,消费凭证在材料第23页。2021年9月9号,乘坐火车前往***省三院取CT报告结果以及挂号专家号门诊,让专家看报告结果和工伤职工医疗申请表让医生签字扣章,挂号证据凭证在材料第21页。以及诊断证明,证据凭证在材料第26页。可证明当日行程为此项费用原因。辛集市前往***火车票,***返回辛集市也是火车,27+27元,消费凭证在材料第23页。***复查交通费2021年4月5号到2021年9月9号之间费用合计为674.4。请求事项6理由,车费当油费200元,挂号费20元,车费当油费的原因是找的熟人的车,给**的生分,所以直接加的油钱。辛集市到***人民医院,走的北三环路线,高速费。汽油行情7块钱左右,***回辛集途中晋州加油站加了200的油。车是大众迈腾老款的车,油耗大点,油耗百公里12个油算的话,来回160多公里。也得150来块钱了,来回***的高速费也有50来块钱了。辛集市到***人民医院的距离,可以用***航定位看看,307国道北三环距离。(工地上的王策以及姓杨的外号小眼哥,跟我讲过,可以坐车去,也可以开车去,油费以及高速费都可以报销。)消费凭证在材料第29页。请求事项7理由,2021年12月13号拉着***本人去的***人民医院办理**住院手续,消费交通费471.1元,挂号费20。消费凭证在材料第29页,证明当天入住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也当天开了,证据凭证在材料第28页。以上请求1-2-3-4-5-6-7事由以及证明关于***本人工伤案件关联原因都很详细,并非无缘无故乱要费。实报实销。请求予以支持。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河北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于2021年3月22日在鑫***名邸工地用电动三轮车拉水泥下车时,绊倒摔伤,送辛集市第一医院治疗。2021年3月26日转院至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治疗,2021年4月3日又转送往辛集市第一医院,2021年4月3日至2021年12月13日在辛集市第一医院住院。被告2021年12月13日前往***继续**治疗。被告受伤后自己垫付了医疗费及相关费用37957.77元,交通费3095.5元,打印病历材料费84.8元。被告之伤2021年5月21日经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1年10月21日经辛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组复查,确认**时间仍为2个月;2021年10月29日经辛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2021年12月8日经辛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延长停工留薪期3个月。原告为被告入工伤保险。被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亲属***进行了护理,原告未派人护理。被告的日工资为110元。2022年1月18日辛集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辛劳人仲案字【2021】第6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河北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间垫付的医疗费及相关费用37957.77元、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间垫付与就医相关的交通费3095.5元、2021年3月22日至2021年12月2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0360元、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12月13日住院期间护理费29370元、2021年4月12日至2021年4月15日办理工伤手续过程中垫付的打印病历材料费84.8元,以上合计100868.07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仲裁裁决书,被告提供的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门诊收费票据,辛集市第一医院门诊收费票据,河北山佳石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微信付款截图,火车票,汽车票,加油收据,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长期医嘱单,辛集市第一医院长期医嘱单、诊断证明书及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系原告河北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所受到的事故伤害已被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负伤,被辛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停工留薪期11个月。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被告所受之伤系因工负伤,原告应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告应积极配合被告进行工伤治疗,被告工伤治疗的费用及与就医过程中相关的交通费用等原告应先予垫付,然后再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支付,不应由工伤职工自己垫付;被告住院治疗期间原告应指派专人护理,但原告未派人护理,由被告的亲属进行了护理,原告应支付被告护理费及护理人员发生的必要费用;原告为被告办理工伤相关手续过程中的手续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故本院对被告要求由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垫付的工伤治疗的费用及与就医过程中相关的交通费用、打印病历材料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工资及护理人员护理费按每月2392.5元计算,应按日工资110元计算。经辛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停工留薪为11个月,原告请求其支付被告8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本院不予支持。依据辛集市第一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被告住院不存在挂床行为,故本院对原告请求其支付被告70天护理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河北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被告***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间垫付的医疗费及相关费用37957.77元、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间垫付与就医相关的交通费3095.5元、2021年3月22日至2021年12月2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0360元、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12月13日住院期间护理费29370元、2021年4月12日至2021年4月15日办理工伤手续过程中垫付的打印病历材料费84.8元,以上合计100868.0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北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辛集市,邮政编码:05236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联系电话:181××******)。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也可以在线缴纳诉讼费用。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