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勘测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潼南县代富畜产品经营部与重庆市潼南市政建设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52民初3793号
原告:重庆市代富畜产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大庙村二组,注册号500223200029225。
经营者:***,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潼南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75925913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兴平,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向阳路8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747499903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重庆市勘测院,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231号,注册号500105100007938。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重庆市代富畜产品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市潼南市政建设工程公司、重庆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勘测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代富畜产品经营部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潼南市政建设工程公司、重庆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勘测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代富畜产品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代富畜产品经营部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