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渝0113民初635号
原告:重庆市勘测院,住所地重庆市江**电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385315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赛英思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巴**界石镇武新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8156098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重庆赛英思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峰,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市勘测院诉被告重庆赛英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英思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勘测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赛英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25845元债权。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9日,被告委托原告开展花木世界C区现状地形管线测量工作,原、被告签订《现状地形管线图测量合同》,原告如期完成了测量工作,经核算测量工程费用为25845元,2014年9月19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有效发票,并完成了发票交接。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缴测量工程费。2018年10月9日,原告收到被告破产管理人的《重庆赛英思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债权确认函》,该函确认了原告对被告的25845元债权,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已经支付该笔款项的情况下,被告以已经支付25845元为由,对该笔债权进行全额核减。原告从未收到过被告支付的款项,故提起诉讼。
被告赛英思公司辩称:《现状地形管线图测量合同》的履行情况存疑;原告申报的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因此无法确认。
双方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主持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法院对证据的确认,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14日,原、被告签订《现状地形管线图测量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位于巴南区界石镇花木世界C区现状地形管线图测量。双方对承揽费用的支付时间约定为:取得成果时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2014年9月17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测量成果。2014年9月19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发票,并完成了发票交接。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针对争议焦点,原告提交了***的短信记录,短信中***认可从交付承揽成果至今,原告多次向其主张测量费用,但由于公司资金紧张而一直未支付。被告质证认为,***未出庭接收询问,证据不具备法定形式,***只是被告开发部的普通员工,非工程部负责人,更非法定代表人,因此,原告向***主张权利不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现状地形管线图测量合同》中对付款时间的约定及合同的履行情况,在2014年9月17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工作成果时,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付款条件成就后,被告未及时支付承揽费用,原告测量费用请求权受到侵害。在原告权利受到侵害后,未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行使请求权利,被告因此获得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原告审理中虽然提供了***短信记录,但***本人未能就其短信陈述的内容到庭接收本院询问和当事人质证,该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欠缺,对原告用于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原告提起确认确认债权25845元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经查明不具备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事由,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市勘测院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23元,由原告重庆市勘测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安祥建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