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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勘测院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5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勘测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
原审第三人:重庆市勘测院北碚分院。
原审第三人:重庆人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重庆市勘测院因劳动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4)碚法民管异初字第000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原裁定存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且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江北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北碚区,因此,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松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