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安德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安德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绵阳中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06执527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安德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色夏威夷**H32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绵阳中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银丰国际商业中心A802。
法定代表人:贾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06民初105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成都安德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绵阳中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金额63000元,执行费84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绵阳中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绵阳中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绵阳中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绵阳中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大额银行存款、无公积金、无股票基金、无理财产品、无应收债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对绵阳中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绵阳中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绵阳中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成都安德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阳宇航
审判员毛娜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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