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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韵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6民初3597号
原告:成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色夏威夷**H327。
法定代表人:刘清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北京康达(成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月,北京康达(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韵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龙岐村育龙路综合楼**203。
法定代表人:王波。
原告成都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韵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成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成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元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贾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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