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安德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韵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5978号之一
原告:成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色夏威夷A座H327,实际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盛大国际4栋3楼4号。
法定代表人:刘清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敬,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韵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龙岐村育龙路综合楼二楼203。
法定代表人:王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春贵,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韵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成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舒旭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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