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526执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执行人:高***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姜店镇姜店街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被执行人赔付申请执行人58006元并就下欠款项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6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