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开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与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4民初3339号
原告:天津市南开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乐谷商务中心B座17层
法定代表人:侯世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西南侧奥城商业广场18-1-1910
法定代表人:冷祖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城市之间(天津)园区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63号A101室。
法定代表人:潘睿。
诉讼代表人:城市之间(天津)园区运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天津市亚星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51号合众大厦D座701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峥,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市南开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第三人城市之间(天津)园区运营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马鸿莹
审判员*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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