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03民初1865号
原告:***,女,汉族,1974年10月5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叉口西南侧奥城商业广场18-1-19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02010467944319XK。
法定代表人:冷祖良,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西兵,系邢台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天津易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华西路三超地产3号楼9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585436415W。
法定代表人:余西兵,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天津易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达活泉北侧阳光国际29号楼1层132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052457X。
法定代表人:曹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丽珠,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河北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即1,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