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4民初10531号
原告:***,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16号美年广场2号楼302。
法定代表人:冷祖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
经查,被告的实际经营地为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16号美年广场2号楼302,原告的实际工作地点亦为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16号美年广场2号楼302。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实际经营地及原告的实际工作地均为为天津市河西区,故本案应移送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