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青岛龙鑫龙装饰有限公司与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龙鑫龙装饰有限公司与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3-1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3民辖终99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龙鑫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308国道1891B4-41。

法定代表人金艳花,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磊,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西南侧奥城商业广场18-1-1910

法定代表人冷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云,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祝咔菲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丙410号楼410C-11)一层北侧。

法定代表人玄世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磊,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龙鑫龙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鑫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艺公司”)、原审被告北京祝咔菲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祝咔菲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3348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星艺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龙鑫龙公司由祝咔菲公司处承接了ZOO COFFEE北京常营店以及泰一格年糕火锅北京1号店的室内装修工程,后将上述工程交由星艺公司实际施工。上述工程完工后,星艺公司与龙鑫龙公司、祝咔菲公司三方于2015年314日签订三方《协议书》就上述工程后续问题的处理、后续工程款的给付做出了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星艺公司按照约定及时、全面地进行了后续问题的处理,但龙鑫龙公司、祝咔菲公司却违反协议约定,没能按时给付星艺公司应付款项。因此,星艺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龙鑫龙公司、祝咔菲公司向星艺公司支付第三期工程款等。

一审法院向龙鑫龙公司、祝咔菲公司送达起诉状后,龙鑫龙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龙鑫龙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308国道1891B4-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星艺公司应向原审被告住所地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据此,龙鑫龙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装饰装修工程实际发生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龙鑫龙公司所提管辖异议不成立。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龙鑫龙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龙鑫龙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龙鑫龙公司注册地址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308国道1891B4-41,根据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原则,本案应由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驳回龙鑫龙公司的管辖异议系错误裁定。据此,龙鑫龙公司上诉请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星艺公司对于龙鑫龙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星艺公司系依据其与龙鑫龙公司签订的《泰一格年糕火锅北京1号店装修合同》、《ZOO COFFEE北京常营店装修合同》及其与龙鑫龙公司、祝咔菲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龙鑫龙公司、祝咔菲公司向星艺公司支付第三期工程款等,故本案系合同纠纷。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星艺公司与龙鑫龙公司签订的《泰一格年糕火锅北京1号店装修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中载明星艺公司进行装修之泰一格年糕火锅北京1号店工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23005,星艺公司与龙鑫龙公司签订的《ZOO COFFEE北京常营店装修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中载明星艺公司进行装修之ZOO\nCOFFEE北京常营店工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与管庄路口交界处东常营百盛一层,据此,北京市朝阳区是本案之装饰装修工程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装饰装修合同之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龙鑫龙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青岛龙鑫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刘险峰
代理审判员    

二○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曹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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