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111民初1801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4月14日出生,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讷河市,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市新华区北新街**瀚海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许建川,职务:经理。
被告: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育梁道**-301iv>
法定代表人娄锐,职务:经理。
被告:河北侨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深泽县真武路中段路北向阳街路东v>
法定代表人刘建兴,职务:经理。
被告:天津市津翔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育梁道**-301v>
法定代表人娄锐,职务: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侨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津翔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蕾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裴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