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281民初4189号
原告:高井学,男,汉族,1973年4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告: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17号,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育梁道13号-301,法定代表人:娄锐,职务经理。
被告:河北侨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泽县真武路中段路北向阳街路东,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天津市津翔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育梁道13号-301,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魏建源,男,汉族,1971年9月7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本院于2018年9月4日受理了原告高井学与被告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侨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津翔电梯有限公司、魏建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井学撤回起诉。
预缴案件受理费6443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