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沙坪优众工程部

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鹤山市沙坪优众工程部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执231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庆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99371135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鹤山市沙坪优众工程部。住所地鹤山市沙坪镇围仔村174号。工商注册号:×××89。 经营者:***,该工程部总经理。 被执行人:鹤山市学友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沙坪兴业苑53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6842022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鹤山市广信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沙坪镇置业花园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584679984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鹤山市沙坪镇德联装饰工程部。住所地鹤山市沙坪镇置业花园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L30172324M。 经营者:***。 被执行人:江门市德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沙坪镇兴业苑50号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31505896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鹤山市浚和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沙坪镇兴业苑53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32497246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门市胜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沙坪兴业苑53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4WE4W0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 被执行人:***,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鹤山市。 被执行人:***,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鹤山市。 被执行人:***,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鹤山市。 被执行人:***,女,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鹤山市。 被执行人:***,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恩平市。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山市沙坪优众工程部、鹤山市学友电脑科技有限公司、鹤山市广信通投资有限公司、鹤山市沙坪镇德联装饰工程部、江门市德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鹤山市浚和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胜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705民初814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鹤山市沙坪优众工程部应向申请执行人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187516.19元及相应违约金,被执行人鹤山市学友电脑科技有限公司、鹤山市广信通投资有限公司、鹤山市沙坪镇德联装饰工程部、江门市德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鹤山市浚和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胜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额5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包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扣划被执行人江门市胜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1011.31元,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56.92元,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3744.24元,扣划被执行人鹤山市沙坪镇德联装饰工程部的存款517.16元,扣划被执行人江门市德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645.87元,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12589.82元,扣划被执行人鹤山市沙坪优众工程部的存款293.43元,扣划被执行人鹤山市浚和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357.71元,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66285.25元,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507994.26元,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粤JR××**小型汽车,得款36720元,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粤JZ××**小型汽车,得款77472元。合计执行到位款项707687.97元。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鹤山市××镇××路××号××房产经本院一拍、二拍、公告变卖后,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价122537元。本院对坐落于××街道××号××房产张贴公告,责令2022年8月10日前迁出上述房产后,被执行人***、***对上述房产的处置提出执行异议,正在审查中,因此上述房产暂未能处置。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计执行到位款项707687.97元,其中缴交执行费10273元,支付拍卖服务费1652元,余款695762.9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705执23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鹤山市沙坪优众工程部、鹤山市学友电脑科技有限公司、鹤山市广信通投资有限公司、鹤山市沙坪镇德联装饰工程部、江门市德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鹤山市浚和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胜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