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4民初3868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鹤山市沙坪优众工程部,经营场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围仔村174号,注册号:440784600257189。
经营者:***。
原告***与被告鹤山市沙坪优众工程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回对被告鹤山市沙坪优众工程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2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