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涿鹿宏伟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涿鹿监狱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31民初2334号
原告:涿鹿宏伟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涿鹿镇汪源屯村。
法定代表人:张辉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涛,男,1985年4月5日生,汉族,住涿鹿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朱海涛,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涿鹿监狱,住所地:涿鹿县一干路5号。
负责人:张永杰,河北省涿鹿监狱监狱长。
委托代理人:施侠,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大西街39号。
法定代表人:葛根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衍华,男,1956年7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宣化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军贵,男,1971年8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下花园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涿鹿宏伟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省涿鹿监狱、第三人张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涿鹿宏伟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涿鹿宏伟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涿鹿宏伟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96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0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郝悦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玉婷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31民初2334号
原告:涿鹿宏伟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涿鹿镇汪源屯村。
法定代表人:张辉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涛,男,1985年4月5日生,汉族,住涿鹿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朱海涛,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涿鹿监狱,住所地:涿鹿县一干路5号。
负责人:张永杰,河北省涿鹿监狱监狱长。
委托代理人:施侠,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大西街39号。
法定代表人:葛根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衍华,男,1956年7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宣化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军贵,男,1971年8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下花园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涿鹿宏伟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省涿鹿监狱、第三人张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涿鹿宏伟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涿鹿宏伟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涿鹿宏伟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96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0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郝悦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