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宣工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05民初1338号
原告:***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宣化区大西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808790607N。
法定代表人:葛根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北京中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志飞,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河北宣工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宣化区东升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5794168533H。
法定代表人:于根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伟,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阳,该公司职工。
***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宣工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38元,减半收取计12269元,由***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向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段雅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