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新立基兴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8959号 原告:北京新立基兴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庆祥南路29号院9号楼4层2**401。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宣化区大西街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公司诉讼。 原告北京新立基兴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新立基兴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北京新立基兴达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新立基兴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