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8959号
原告:北京新立基兴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庆祥南路29号院9号楼4层2**401。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宣化区大西街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公司诉讼。
原告北京新立基兴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新立基兴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北京新立基兴达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新立基兴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