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市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某某粮油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791民初2865号 原告:张家口市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张家口某某粮油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岭子镇二里半村冀北粮油仓储物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口市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家口某某粮油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市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市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口市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