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6民终9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快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东路雷锋山嘉园A栋东单元5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580921673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湖南快达电梯有限公司华容办事处,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港西路金谷花园。
经营者:***,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快达电梯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南快达电梯有限公司华容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8)湘0623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因个人原因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曹维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