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623民监6号
原审原告:湖南快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东路雷锋山嘉园A栋东单元5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580921673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原审第三人:湖南快达电梯有限公司华容办事处,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港西路金谷花园。
经营者:***,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原审原告湖南快达电梯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湖南快达电梯有限公司华容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8)湘0623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袁芬
审判员***
审判员周家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