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6民再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快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东路雷锋山嘉园A栋东单元516室。
法定代表人:陈刚,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民,湖南巴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湖南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快达电梯有限公司华容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章华镇港西路金谷花园。
负责人:徐联群,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华容县秉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湖南快达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快达电梯有限公司华容办事处(以下简称华容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华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623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华容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本案。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湘0623民再6号民事判决,快达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快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民、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原审第三人华容办事处的负责人徐联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快达公司上诉称,一、***受伤时所在的超红家电家具超市的维修业务不是快达公司交给他的业务,是其自行承揽的业务,与快达公司没有关系;二、徐联群在快达公司允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电梯维保业务,徐联群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快达公司管理和控制,快达公司与徐联群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由徐联群雇佣,从事徐联群安排的工作,由徐联群管理,由徐联群支付工资,快达公司对***并无管理权,快达公司与***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请求撤销华容县人民法院(2019)湘0623民再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快达公司与***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辩称,***受伤时所在的超红家电家具超市的维修业务在快达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工作时穿的是有快达公司标志的制服,保险也是由快达公司购买,由此可以证明快达公司与***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华容办事处述称,***受伤时所在的超红家电家具超市的维修业务在快达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快达公司与***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快达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快达公司与***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华容办事处与快达公司属承包合作关系,华容办事处在承包合作期间,自行雇请***为其工作。***在为华容办事处工作时,维修超红家电家具超市电动升降平台时受伤。伤后***向华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华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快达公司将电梯维修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华容办事处,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为由,裁决认定***与快达公司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快达公司认为该裁决有误,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快达公司与***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原审再审认定事实:自2014年起,快达公司为了将其销售在华容县的电梯的维护保养业务委托给第三方完成,授权徐联群在华容设立华容办事处,由华容办事处完成快达公司销售到华容的电梯的维护保养任务,维护保养费用或由华容办事处自行收取,或由快达公司收取后按比例返还给办事处。双方为此签订了书面的《公司设立华容办事处协议》及《协议附件》。协议约定:徐联群在投资完成华容办事处的办公场地设施、施工设备、合同复印、工伤保险事务后,快达公司授予华容办事处“湖南快达电梯有限公司华容办事处合同专用章”一枚,华容办事处利用快达公司的资质在其经营许可范围内自主从事经营业务;合同经营期间,华容办事处每年向快达公司缴纳管理费20000元;华容办事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营业利润不受快达公司干涉支配;华容办事处在经营活动中需遵守快达公司规章制度,需将在职作业人员工伤保险费交由快达公司统一参保;华容办事处对负责维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负完全责任;华容办事处除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快达公司委托的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外,还可以承接快达公司以外其他电梯公司的电梯维护保养业务。2014年至2017年间,徐联群每年均与快达公司签订了内容基本一致的合同(合同约定有效时间为一年)。2018年,徐联群没有与快达公司续签合同,但徐联群继续按以前签订的协议,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快达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华容办事处也一直未进行工商登记。2018年7月1日,华容办事处徐联群因业务需要,自行聘请***从事电梯维修、保养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5000元,由华容办事处按月支付。华容办事处聘请***时,要求快达公司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快达公司实际为华容办事处的徐联群、***在数个商业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2018年7月19日,华容办事处与快达公司结算维修报酬款时,快达公司向华容办事处以工伤保险费的名义扣回了3600元(即徐联群、***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2018年9月22日,华容办事处安排***维修注滋口镇超红家电家具超市升降设备时受伤。就赔偿问题,***与快达公司达不成一致意见,遂向华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华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华劳人仲裁字(2018)第3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与快达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快达公司对该裁决不服,于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受伤时维保的电梯系快达公司允许华容办事处经营范围内;快达公司维保的电梯的维护保养信息公示表载明维保人员为徐联群、***;***发生意外事故后,快达公司为徐联群、刘鑫(***受伤后,华容办事处新聘请的工作人员)购买了工伤保险。
原审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以下两个方面:一、快达公司与华容办事处之间的关系。本案中,快达公司与徐联群签订《公司设立华容办事处的协议》,约定快达公司同意徐联群在华容县设立办事处,徐联群在华容县从事快达公司经营许可证范围内的经营项目,并将快达公司在华容的维保电梯交由华容办事处进行维保,然后付给华容办事处一定的维保费用,华容办事处在经营活动中需遵守快达公司的规章制度,并约定华容办事处将其在职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交由公司统一缴纳等内容。徐联群依协议约定成立了华容办事处,未申办领取营业执照,无营业执照的办事处一般是公司的分支机构之一。一般而言,挂靠经营作为一种借用行为,往往是挂靠方在实施某项经营活动中才挂靠到另外一方,一旦工作完成,这种关系就不再存在,所以对于挂靠经营的事项需要被挂靠方特定授权,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华容办事处是为某一项特定业务挂靠至快达公司名下,且在原审和再审的庭审过程中查明,华容办事处的主要业务为快达公司在华容的电梯维保业务,该业务收入由快达公司收取,然后由快达公司付给华容办事处部分款项;快达公司允许华容办事处经营非快达公司本身在华容的业务,这些业务对外签订合同也是以快达公司华容办事处的名义签订,据此可以认为是快达公司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公司在当地的业务,并为了扩大公司的业务规模而允许分支机构在当地市场进行的业务拓展。综上,华容办事处与快达公司的关系模式与挂靠经营的法律特征并不相符,也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故原审判决认定为挂靠关系依据不足,快达公司与华容办事处应当是从属关系。二、***与快达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确认,一般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审查,即满足(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与快达公司系适格主体,***从事的工作内容也系快达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符合上述规定第一项及第三项的条件。对于第二项条件,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问题,本案中,快达公司与徐联群签订《公司设立华容办事处的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同意乙方在华容县设立办事处,乙方在华容县从事甲方经营许可证范围内的经营项目。……(1)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只向乙方提供相关经营所需的手续证件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委托书。……(3)对乙方作业人员由技术培训、咨询和协助乙方管理的义务。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10)乙方必须将在职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交由公司统一缴纳……”从合同约定看,快达公司同意徐联群成立华容办事处,将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均提供给华容办事处使用,并授予华容办事处合同专用章,华容办事处对外实际使用了快达公司的资质,以快达公司下设分支机构的身份开展经营活动,对内以快达公司分支机构名义招聘了***等人,并对***等人进行管理、发放工资报酬。如果华容办事处代表快达公司,抑或华容办事处在外在表现上代表快达公司对***等进行管理,***基于外观表现相信是快达公司在进行管理,也应当认定为快达公司对***等进行了管理。本案中,***从应聘、从事业务内容、穿戴的工作服、维保电梯显示的信息内容、加入快达公司的微信工作群、快达公司以购买工伤保险的名义扣收3600元等,均证明***是以与快达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而在快达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华容办事处工作并接受其管理。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确认劳动关系的全部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与快达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判决:一、撤销华容县人民法院(2018)湘0623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二、确认原审原告湖南快达电梯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审原告湖南快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快达公司提交了《现场鉴定报告》一份,拟证明***受伤时所修的电梯不是电梯,而是升降作业平台,而双升降作业平台不在双方约定的经营范围内。***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是快达公司与***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快达公司提交的这份《现场鉴定报告》与快达公司与***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一问题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的确认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确认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即审查是否满足以下条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与快达公司系适格主体,***从事的工作内容也系快达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符合上述第一项及第三项条件。对于第二项条件,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问题,本案中,从快达公司与徐联群签订《公司设立华容办事处的协议》的内容来看,快达公司同意徐联群成立华容办事处,将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均提供给华容办事处使用,并授予华容办事处合同专用章,华容办事处对外实际使用了快达公司的资质,以快达公司下设分支机构的身份开展经营活动,对内以快达公司分支机构名义招聘了***等人,并对***等人进行管理、发放工资报酬。***基于外观表现认为是快达公司在进行管理。***从应聘、从事业务内容、穿戴的工作服、维保电梯显示的信息内容、加入快达公司的微信工作群、快达公司以购买工伤保险的名义扣收3600元等,均证明***是以与快达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而在快达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华容办事处工作并接受其管理。***与快达公司的关系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确认劳动关系的全部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与快达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综上,快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9)湘0623民再6号民事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建新
审判员 刘 霁
审判员 李峥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
书记员 夏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