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快达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快达电梯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21财保24号
申请人:***,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华容县。
委托代理人:黄亚辉,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快达电梯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东路雷锋山嘉园A栋东单元516室。
法定代表人:杨善娥,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向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快达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0695.62元。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保全责任担保(保单号:123B7046720220000××××)。2022年8月1日,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移送函、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快达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0695.6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刘懿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