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6民终16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娟华,女,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梅清,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太平,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勇,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昶,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绪兵,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新琳,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元建中,男,195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星明,男,195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审第三人:湖南快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东路雷锋山嘉园A栋东单元516室。
法定代表人:杨善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聂娟华、李梅清、李太平、聂勇、李昶、张绪兵、廖新琳、元建中、汤星明(以下简称汤星明等十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快达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达电梯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2民初12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2民初12341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按2021年2月就岳阳市南湖新区临氨小区3栋房屋的加装电梯征求意见时的承诺,电梯贴楼道口1.9米见方进行加装或就加装电梯方案进行重新设计,消除对上诉人住宅的妨害,并经***、***、**书面同意后,再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再进行加装电梯。事实和理由:岳阳市南湖新区临氨小区3栋房屋共七层,住14户人家。建于九十年代中期,没有设计电梯,也未预设、预留电梯安装位置。2021年2月,本栋七楼户主李昶夫妻持岳阳市某区某小区某栋某单元住宅加装电梯业主征求意见表上门征求电梯加装意见,并承诺:电梯加装紧贴楼道口,不超过1.9米。尽量减少对我一层住户采光、通风、出行的妨害。作为一层住户虽然对加装电梯无需求,但考虑到离楼道口不超过1.9米见方的地方加装电梯对我一层住宅的通风、采光、出行不产生严重影响,遂同意加装。此后,被上诉人持电梯加装意见表,在对加装电梯的方案不经过公示、对电梯加装费用不进行任何表决公示等情况下,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相关部门的审批。又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电梯加装施工。上诉人发现电梯加装施工与被上诉人在征求加装电梯征求意见时的承诺不一致,按后方案加装电梯,将对我一层住户的通风、采光、出行产生严重影响。为此,上诉人要求施工方停止施工,并就电梯加装政策与程序进一步向相关主管部门咨询,发现被上诉人为了自己利益,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加装电梯主管部门的审批。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未审理清楚上诉人阻止被上诉人电梯加装施工的因果关系,也没有审理清楚电梯加装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如果按被上诉人的电梯加装方案,加装电梯离楼道口达2米,加上电梯轿厢建2米多一共离楼道口4米多,与被上诉人所承诺的贴墙1.9米严重不符,若实施将对一层住户的采光,通风、出行必然造成严重的实质性的损害,一审判决“加装电梯行为”尚未“造成了影响和损害”明显缺失对自然常识和自然规律的起码认识,而要求实证证明更是强人所难。一审判决不符合民法典就相邻关系处理的基本原则。
汤星明等十被上诉人辩称,1、汤星明等十被上诉人从来没有变更过加装电梯的方案。2、我们这栋楼(只有一个单元)加装电梯是经过了所有人的同意的,即使上诉人不同意,本单元也达到了安装电梯的法定标准,安装也是合法的,这个电梯也可以装,更何况上诉人已经同意了。3、关于补偿问题。如果上诉人认为对自己的利益有损失,可以起诉汤星明等十被上诉人。
快达电梯公司辩称,电梯贴墙安装不太好施工,其公司不会出设计方案,除非设计院出方案,湖南快达电梯有限公司才会施工。
***、聂娟华、李梅清、李太平、聂勇、李昶、张绪兵、廖新琳、元建中、汤星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立即停止实施对岳阳市××小区××栋电梯安装施工的妨碍行为,并赔偿妨碍施工造成的损失18000元;2、判令由***、***、**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聂娟华、李梅清、李太平、聂勇、李昶、张绪兵、廖新琳、元建中、汤星明等十人均为岳阳市求索西路临氨小区3栋业主,所在房屋分别为3栋201号、301号、401号、501号、601号、701号、302号、402号、502号、602号。***系临氨小区3栋101号房屋所有权人,***系***的妻子、**系***的儿子。2021年2月24日,临氨小区3栋14户业主对住宅加装电梯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并分别在《住宅加装电梯业主征求意见表》上签字并捺印指纹,其中***代表3栋101室签字捺印。2021年3月24日,临氨小区3栋全体业主向岳阳市南湖新区住建局提交《加装电梯申请书》,表明案涉房屋属7层楼房,现因人口老龄化、孕妇、小孩出行不便等原因,请求依法依规加装电梯。南湖新区求索街道湖畔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南湖新区求索街道办事处均在该份申请书上盖章确认情况属实。2021年3月29日,***、聂娟华、李梅清、李太平、聂勇、李昶、张绪兵、廖新琳、元建中、汤星明与快达电梯公司签订《加装电梯工程合同》(合同编号:HNKDWP003)。合同约定由快达电梯公司负责代办报建手续以确保项目合法施工,***、聂娟华、李梅清、李太平、聂勇、李昶、张绪兵、廖新琳、元建中、汤星明必须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此后,快达电梯公司就案涉楼房加装电梯进行图纸设计,双方审核通过图纸后,***、聂娟华、李梅清、李太平、聂勇、李昶、张绪兵、廖新琳、元建中、汤星明于2021年4月9日向快达电梯公司支付了安装电梯所需的第一笔款项150000元。2021年5月,快达电梯公司将经岳阳市南湖新区自然资源局、求索街道办事处、湖畔社区居委会联合监制的临氨小区3栋房屋加装电梯方案进行批前公示,并将加装电梯方案、业主书面意见、协议等材料张贴至案涉楼房附近围墙处,公示期间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止。2021年8月18日至24日,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湖新区分局、岳阳市南湖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岳阳市南湖新区住房建设局先后在案涉房屋《岳阳市南湖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意见书》上盖章确认,同意其电梯加装改造方案。同年8月25日,快达电梯公司向岳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提交岳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登记表,获得批准。8月26日,经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湖新区分局监制,临氨小区3栋楼房加装电梯方案进行批后公示,将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后的加装电梯方案张贴至案涉楼房附近围墙处。公示期间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9月2日止。上述公示期满后,快达电梯公司开始进场施工,***、***、**分别通过信访以及致电施工方的形式多次要求停止施工。在此情况下,快达电梯公司遂停工并将电梯井填满,后经社区居委会调解未果,最终引发本案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聂娟华、李梅清、李太平、聂勇、李昶、张绪兵、廖新琳、元建中、汤星明与***、***、**作为岳阳市临氨小区3栋的邻居,理应共同努力,创造一个邻里和睦、和谐共处、互让互谅的生活环境。案涉临氨小区作为老旧小区,***、聂娟华、李梅清、李太平、聂勇、李昶、张绪兵、廖新琳、元建中、汤星明等小区3栋高层住户申请加装电梯,目的在于改善其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此外,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加装电梯事项已经获得了临氨小区3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另通过了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加装电梯所需要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因此,***、聂娟华、李梅清、李太平、聂勇、李昶、张绪兵、廖新琳、元建中、汤星明就案涉楼房加装电梯的行为符合公序良俗及法律规定,***、***、**不得加以阻挠,对***、聂娟华、李梅清、李太平、聂勇、李昶、张绪兵、廖新琳、元建中、汤星明主张***、***、**停止实施对岳阳市临氨小区3栋电梯安装施工的妨碍行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聂娟华、李梅清、李太平、聂勇、李昶、张绪兵、廖新琳、元建中、汤星明要求***、***、**赔偿妨碍施工造成的损失18000元的相关诉讼请求,因***、聂娟华、李梅清、李太平、聂勇、李昶、张绪兵、廖新琳、元建中、汤星明未提交明确证据证明***、***、**的阻碍行为产生了实际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针对***、***、**所抗辩的加装电梯可能影响的诸如采光、通风等问题,属于相邻关系方面纠纷,在电梯安装完成前均未实际形成,且是否确实造成相应影响和损害,亦需实证来证明,现有证据无法得出加装电梯行为对***、***、**所居住的房屋造成了影响和损害,故对***、***、**所提出的相关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老旧住宅增设电梯作为一项政府支持的民生工程,虽然具有广泛的民心基础,但毕竟涉及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本案所反映出来的高、低层住户间的分歧也是全社会不得不面对的难题。但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加装电梯的政策实际上将惠及所有人,对所有人都是公平的。因为谁也不能断言自己和家人永远年轻或者永不居住使用无电梯的高楼层住宅,同样,谁也不敢保证现住高楼层的人未来就没有机会居住使用低层住宅。因加装电梯导致权益受损的维权问题,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理解与支持,也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法院处理只能作为最后的救济途径,希望本案的处理结果能够得到涉案当事人最大的容忍与理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岳阳市南湖新区××小区××栋房屋的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和妨碍;二、驳回***、聂娟华、李梅清、李太平、聂勇、李昶、张绪兵、廖新琳、元建中、汤星明其他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聂娟华、李梅清、李太平、聂勇、李昶、张绪兵、廖新琳、元建中、汤星明预交),由***、聂娟华、李梅清、李太平、聂勇、李昶、张绪兵、廖新琳、元建中、汤星明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申请证人汪某出庭,汪某陈述自己一直都反对加装电梯,但是考虑同事和邻居的关系,在汤星明承诺仅在单元楼梯间凸出1米9加装电梯,且打通本单元楼道东边的通道的情况下,汪某实际现场看了凸出1米9加装电梯的位置才签字同意加装电梯。同时汪某陈述自己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修改了加装电梯方案。上诉人质证对证人证言无异议。被上诉人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并提出系被上诉人先征求上诉人意见,业主同意加装电梯之后才会有设计方案。设计方案有参数,是证人误解了,其实是电梯的廊桥从楼梯间接出去1米9,然后再做电梯井,所以超出楼梯间,就会远远超过1米9。且庭审中证人陈述的诉求跟上诉人是一致的。所以证人与本案有重大的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证人出庭。本院认证认为,证人的要求与上诉人的诉求一致,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且其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本院二审过程中,被上诉人***、聂娟华、李梅清、李太平、聂勇、李昶、张绪兵、廖新琳、元建中、汤星明及案外人姚金波(该单元七楼业主)共同出具《电梯安装承诺书》,内容为“临安小区第三栋(最后一栋)电梯安装完成后,我们十一户承诺如下:1、关于使用及费用分配:一楼两户、东二楼一户可以免费享受电梯使用权。而且一楼两户、东二楼一户不负责电梯使用的一切费用。2、关于补偿问题:如果政府补贴到位后,按本栋十四户平均分配。”
二、2020年1月21日,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岳阳市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岳建发[2020]1号),内容有“二、加装条件加装电梯应坚持‘业主自愿、方便群众、依法监管、保障安全’的原则,满足安全、设计、实施要求。……(三)实施要求。加装电梯应当经所在楼栋(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以下简称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并就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护等费用的分摊达成书面协议。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或者影响业主专有部分采光、通风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三、2021年10月31日,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岳阳市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岳政办发[2021]18号),内容有“五、工作流程(一)业主申请。同意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所有业主是加装电梯的申请人,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运行管理、维护保养等相关工作。经申请人协商同意,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也可以委托本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制造、安装、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或单位等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申请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就加装电梯的意向和具体方案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应当由该楼栋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并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等。达到规定比例的,申请人向属地住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审判决***、***、**阻挠和妨碍临安小区第三栋(最后一栋)电梯安装施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互为邻里,应当互让互谅、公平合理对待增设电梯事宜。***、***、**作为一楼业主,在明知加装电梯会实质影响到自己家的采光、日照、通行等权利的情况下,自认在邻居承诺贴着楼梯间占地1.9米范围内加装电梯的情况下签字同意加装电梯,体现了其和睦邻里、高风亮节的处世态度,应予肯定。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上诉人发现加装的电梯实际占地会超过楼梯间4.2米,加以阻挠。现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其签字同意加装电梯前邻居承诺的具体内容,被上诉人亦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同意无条件或者占地超过楼梯间4.2米加装电梯。但根据本院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临氨小区3栋只有一个单元,该栋业主共14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该单元加装电梯事项已经获得了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故***、***、**继续加以阻挠不当。被上诉人***、聂娟华、李梅清、李太平、聂勇、李昶、张绪兵、廖新琳、元建中、汤星明及案外人姚金波(该单元七楼业主)共同出具《电梯安装承诺书》,承诺让包括***、***、**在内的一楼两户及二楼东户业主免费使用电梯及与本单元所有业主平均享受政府补贴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开颜
审判员 赵顺容
审判员 袁学良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