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4241号
申请人:吉州区新锐航电器营销中心,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上文山路83-109天利花园A栋7号门面。
经营者:丁鹏,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宇轩,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煌,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正东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139号新城新世界第三期组团1单元913房。
法定代表人:佘金刚,总经理。
申请人吉州区新锐航电器营销中心诉被申请人湖南正东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吉州区新锐航电器营销中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湖南正东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285000元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并已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州区新锐航电器营销中心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正东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肖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