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辖终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油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东环路华北石油一机厂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韩秀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富,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审被告:道客巴巴(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11号楼3层362。
法定代表人:王银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境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华油钢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道客巴巴(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2)辽0203民初12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华油钢管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为一般规定,不应适用,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特别规定确定管辖。2.原审法院审理程序有误,上诉人收到开庭传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28日,开庭时间为2月17日13时,而原审法院未开庭审理即作出裁定的时间为2月11日。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管辖权异议案件,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可以不开庭进行审查;上诉人提出的传票的传唤事由,经查为“宣管辖权裁定”,故原审法院审理程序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为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互为补充,不存在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上诉人的被诉侵权行为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应当适用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管辖的规定,故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包括被上诉人住所地,即辽宁省大连市。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属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根据辽高法[2018]65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发生在大连市辖区内(除涉自贸区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风波
审 判 员 殷传茂
审 判 员 魏久直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嘉傲
书 记 员 张隽萱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