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491民初4928号
原告:***,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胜利街30号。
被告:***,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会战南道华北石油水电小区南区31栋1**2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油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东环路华北石油一机厂厂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道客巴巴(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11号楼3层33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被告华油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油公司)、被告道客巴巴(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客巴巴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道客巴巴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在中国石油网(http://www.cnpc.com.cn/)上公开道歉一个月,消除侵权影响;2.依法判令***赔偿原告***5000元;3.依法判令华油公司在中国石油网(http://ww.cnpc.com.cn/)上公开道歉一个月,消除侵权影响;4.依法判令华油公司赔偿原告***5000元;5.依法判令道客巴巴公司删除道客巴巴上的《精细化管理在油气输送钢管制造企业中的构建与实施》;6.依法判令道客巴巴公司赔偿原告***1元。庭审中,原告***撤回第五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1年首创性提出了“精细管理工程”的概念并阐述了其“五精四细”的内涵,后发展为“六精五细”,对此享有著作权。2010年6月8日,渤海石油装备华油钢管公司经营计划部***发布的《精细化管理在油气输送钢管制造企业中的构建与实施》中提到“论述了以‘五精四细’为模式的精细化管理在渤海石油装备华油钢管公司内的构建和实施。详细阐述了‘五精四细’的基本内涵,即五精之精化、五精之精髓、五精之精品、五精之精通、五精之精密、四细之细分、四细之细密、四细之细化、四细之细则。通过实施精细化管理,企业管理水平得到全方位提升”且正文中有如下描述:“逐步形成了一套具有华油钢管特色的精细化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可以简要概括为:‘五精四细’。”原告主张该文章出自被告华油公司经营计划部***且该文章为职务作品,抄袭了原告首创“精细管理工程”的内涵“五精四细”,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与署名权。被告道客巴巴公司运营的网站“道客巴巴网”扩散了侵权影响,未尽到监管义务和责任,侵犯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案涉文章为被告自行构思、自行创作的作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被告即为该文的著作权人,而决非华油钢管有限公司。被告撰写文章纯粹为个人兴趣爱好,从未代表任何单位进行过作品创作,也非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该文与被告的工作单位华油钢管有限公司没有关系。2.被告创作案涉文章,是被告利用业余时间且在自己家里通过近两个月的业余时间撰写了《精细化管理在油气输送钢管制造企业中的构建与实施》一文。虽然该文中引用了***老师讲稿中的“五精四细”的相关内容,但被告在该文最后的参考文献中已经标注了***《精细化管理》的相关内容。该标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即可直接使用的情形,属于合理引用范围,因此,被告所写的该文章根本不构成侵权。3.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网络用户“wsglfzhw”***巴巴网站发布的案涉文章与被告之间存在关联,更不能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作品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4.该文章只是引用了精细化管理“五精四细”的定义,该定义是现代工业化时代的一个管理概念,是一个公共的概念,公开的概念,不能被某个人独占。综上所述,被告所著的《精细化管理在油气输送钢管制造企业中的构建与实施》一文,虽然引用了***《精细化管理》讲稿中的“五精四细”的相关内容,但答辩人依据《著作权法》进行了标注,属于合理引用范围。被告没有侵犯原告***任何作品署名权,恳请法院主持公道,依法裁决。
被告华油公司辩称:1.原告***的起诉构成重复诉讼,依法应当驳回起诉。2021年4月30日,原告***以被告***所创作并于2010年11月发表在《石油工业技术监督》杂志上的《精细化管理在油气输送钢管制造企业中的构建与实施》一文侵犯其作品署名权、发表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华油钢管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即本院)。该案经本院审理,已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2021)京0491民初1775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负担。然而,原告***在2021年12月3日(即判决后一个月)再次就上述同样的事实和被告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且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被驳回的情况下仍然重复起诉,严重违背我国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办事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的规定,该案已构成重复起诉,贵院依法应当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将案涉文章上传至道客巴巴网站的用户“wsglfzhw”与被告之间存在关联,更不能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作品的著作权。3.被告为非适格被告。被告既非案涉文章的作者,也非案涉文章的上传用户,现原告将一个与案涉文章毫无关系的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并提起诉讼,实属恶意诉讼,依法应予驳回。答辩人保留追索原告因恶意诉讼给被告所造成的名誉、声誉以及经济损失等一切责任的权利。4.原告***2021年2月19日与被告***的通话录音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理由是:(1)该录音是原告按照事先准备好的录音话术,是原告采用诱导的方法向***进行偷录而取得的该录音,该录音来源不合法;(2)从该录音的内容看,原告明显导有诱导性和欺骗性,如:“这个应该是属于公司行为,不是属于个人行为吧”。因此,该录音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更与被告没有任何关联。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原告***以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起诉被告,无论从诉讼主体、基本事实,还是适用法律,被告均为非适格被告,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道客巴巴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原告主张的“五精四细”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虽然涉案文档中提到的“五精四细”等内容与原告创作的《创论精细管理工程》一文中均使用了“精细化管理”“五精四细”“精华”“精髓”“精品”等词语、短语,但这些短语过于简短,只是将常见的表达形式简单组合,不能够体现出足够的创作高度和智力投入,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足以表达思想。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五精四细”在《创论精细管理工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且能够完整表达出作者的意图,难以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2.涉案文档是由用户上传的,被告平台为网络信息存储空间,不负有全面审查海量文档内容的法律义务,对文档可能侵犯原告署名权并无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法律未赋予信息存储空间逐一全面审查海量文档内容的法律义务。即便文档内容的制作者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被告网站对文档内容制作者涉嫌侵犯原告署名权也不存在过错。被告在接到法院的通知后第一时间删除了涉案文档,被告提供了网站后台记录的涉案文档及上传用户的相关信息,显示了文档的删除时间,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和合理措施采取义务,不具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3.道客巴巴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将本案移送至其他被告的住所地所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根据被告提交的北京互联网法院(2022)京0491民初30172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道客巴巴并非该案的适格被告,仅依据道客巴巴公司住所地就在北京市起诉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将该案移送至其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涉案文档并未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被告已对平台尽到了相应的管理义务,对涉案文档内容制作者涉嫌侵权不存在过错,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已无事实基础,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求,并将该案移送处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依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主张权利的事实
***主张其对文章《创论精细管理工程》及其中所包含的“五精四细”等内容享有著作权,提交了如下证据:
1.2002年8月13日,中国制造业信息化门户网站上发布《创论精细管理工程》文章,显示“作者:***”,文章内容包含“五精”“四细”。文章中载明“五精”为:1.精华:企业需要有效运用、创造、输出全球范围内的文化精华(企业精神)、技术精华、智***等来指导、促进企业的发展。2.精髓:企业管理科学众所周知,企业管理理论也已成熟。但深谙和运用管理精髓的企业家或企业管理者为数并不多,要想成为一个成功发展的企业,企业必须拥有那些为数不多的、深谙和运用企业管理精髓的企业家和一批企业管理者,只有这样,企业管理的精髓才能够在企业成功发展中得到充分运用忽然发展。3.精品:企业需要把握好产品质量精品的特性、处理好质量精品与零缺陷之间的关系,建立确保质量精品形成的体系,为企业形成核心竞争力和创建品牌奠定基础。4.精通:市场似江河与海洋,企业和客户的产品、原料等物流是流出和流入江河与海洋的水流,企业需要精致打造畅通于市场的渠道,精致建好畅通于客户的管道。5.精密:企业内部凡有分工协作和前后工序关系的部门与环节,其配合与协作需要精密;与企业生存、发展的环境的适宜性需要精密,与企业相关联的机构、客户、消费者的关系需要精密。“四细”为:1.细分市场和客户,全面准确把握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企业发展战略和产品定位准。2.细分企业组织机构中的职能和岗位,企业管理体系健全,责权利明确、到位。3.细化分解每一个战略、决策、目标、任务、计划、指令,使之落实到人。4.细化企业管理制度的编制、实施、控制、检查、激励等程序、环节,做到制度到位。
2.2009年4月20日,中国法院网发布《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精细化管理》一文,引用原告文章。该文章中提到“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2001年提出的‘精细管理工程’的内容是‘五精四细’。”
3.2012年4月,教育财会研究第23卷第2期发布《论高校经费精细化管理》,该文章中提到“2001年,武汉工程大学客座教授、襄樊学院客座教授、精细化管理工程创始人***首创了‘精细管理工程’,其精髓是‘还企业及管理中各项事物以本来面目-最佳状态’,其内涵是‘五精四细’;2002年,***教授又将‘精细管理工程’的内涵丰富,发展成为‘六精五细’。”
4.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申请者***(中国)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由其于2003年7月22日创作完成,并于2003年7月22日首次发表的文字作品《创论精细管理工程》,申请者以作者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予以登记。登记号为:2008-A-010483;发证日期:2008年5月22日”。
二、主张被告侵权的相关事实
1.2013年8月14日,用户“wsglfzhw”在道客巴巴网上发《精细化管理在油气输送钢管制造企业中的构建与实施》(以下简称案涉文章)。案涉文章标题下方载明:***,渤海石油装备华油钢管公司经营计划部。摘要包含“论述了以‘五精四细’为模式的精细化管理在渤海石油装备华油钢管公司内的构建和实施。详细阐述了‘五精四细’的基本内涵,即五精之精化、五精之精髓、五精之精品、五精之精通、五精之精密、四细之细分、四细之细密、四细之细化、四细之细则。通过实施精细化管理,企业管理水平得到全方位提升。”正文包含“逐步形成了一套具有华油钢管特色的精细化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可以简要概括为:‘五精四细’。1五精(1)精华:企业有文化精华、技术精华、智***等来指导、促进企业的发展。(2)精髓:企业有深谙和运用企业管理精髓的企业家,只有这样,企业管理的精髓才能够在企业成功发展中得到充分运用和发展。(3)精品:企业需要把握好产品质量精品的特性、处理好质量精品与零缺陷之间的关系,建立确保质量精品形成的体系,为企业形成核心竞争力和创建品牌奠定基础。(4)精通:企业有打造畅通于市场的渠道,建好畅通于客户的管道。(5)精密:企业内部凡有分工协作和前后工序关系的部门与环节,其配合与协作需要精密;与企业生存、发展的环境的适宜性需要精密,与企业相关联的机构、客户、消费者的关系需要精密。2四细(1)细分市场和客户,全面准确把握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企业发展战略和产品定位准。(2)细分企业组织机构中的职能和岗位,企业管理体系健全,责权利明确、到位。(3)细化分解每一个战略、决策、目标、任务、计划、指令,使之落实到人。(4)细化企业管理制度的编制、实施、控制、检查、激励等程序、环节,做到制度到位。”。经比对,案涉文章中的上述正文内容与***《创论精细管理工程》一文的“五精四细”的基本相似。
2.2021年2月19日原告与被告华油公司***的通话录音,证明被告***在《石油工业技术监督》2010年第11期发表案涉文章的行为,属于渤海石油装备华油钢管公司行为。
3.中国石油网备案信息,查询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首页网址为www.cnpc.com.cn的中国石油网,主办单位显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4.道客巴巴备案信息,查询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首页网址为www.doc88.com的道客巴巴网,主办单位显示为道客巴巴(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道客巴巴(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享有道客巴巴网站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与被告抗辩相关的事实
***主张其系撰写文章时有标注引用来源,为此提交以下证据:
1.《精细化管理在油气输送钢管制造企业中的构建与实施》,显示:文章末尾参考文献处标注:1.***.精细化管理[M].北京:新华出版社。
2.由***等人编著,由新华出版社出版的《精细化管理》书中有对“五精四细”的表述,内容为:“五精”为:1.精华:企业需要有效运用、创造、输出全球范围内的文化精华(企业精神)、技术精华、智***等来指导、促进企业的发展。2.精髓:企业管理科学众所周知,企业管理理论也已成熟。但深谙和运用管理精髓的企业家或企业管理者为数并不多,要想成为一个成功发展的企业,企业必须拥有那些为数不多的、深谙和运用企业管理精髓的企业家和一批企业管理者,只有这样,企业管理的精髓才能够在企业成功发展中得到充分运用忽然发展。3.精品:企业需要把握好产品质量精品的特性、处理好质量精品与零缺陷之间的关系,建立确保质量精品形成的体系,为企业形成核心竞争力和创建品牌奠定基础。4.精通:市场似江河与海洋,企业和客户的产品、原料等物流是流出和流入江河与海洋的水流,企业需要精致打造畅通于市场的渠道,精致建好畅通于客户的管道。5.精密:企业内部凡有分工协作和前后工序关系的部门与环节,其配合与协作需要精密;与企业生存、发展的环境的适宜性需要精密,与企业相关联的机构、客户、消费者的关系需要精密。“四细”为:1.细分市场和客户,全面准确把握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企业发展战略和产品定位准。2.细分企业组织机构中的职能和岗位,企业管理体系健全,责权利明确、到位。3.细化分解每一个战略、决策、目标、任务、计划、指令,使之落实到人。4.细化企业管理制度的编制、实施、控制、检查、激励等程序、环节,做到制度到位。
道客巴巴主张其系信息存储空间、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告知及管理义务,为此提交以下证据:
1.网站前台公示内容、上传文档须知,证明:道客巴巴已在网站多处位置向公众声明网站仅提供,文档均为用户提供,我方不对用户分享内容做修改、编辑;网站多处提醒用户不得上传涉及侵权内容的文档,建立了多个畅通的投诉渠道,在防范侵权与及时制止侵权方面,我方尽到了合理的义务。
2.404错误、会员查询、文档删除。证明道客巴巴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已及时删除了涉案文档,尽到了合理的义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发表网页截图、著作权登记证书、备案信息截图等证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持续到著作权法修改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涉案侵权行为发生在著作权法(2020**)生效前,且无证据证明持续至著作权法生效后,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的规定进行审理。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相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提交了网页发表截图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情形下,本院认定原告享有《创论精细管理工程》一文的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就案涉文章的作者,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虽主张发布案涉文章的创作者***与华油公司有关,应当认定案涉文章为职务作品,但***自述系其利用自身业余时间在自己家中写作完成,并非完成华油公司工作任务,也未利用华油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因此案涉文章不能认定为职务作品。故***主张华油公司承担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发表的涉案文章,文章内容中的“五精四细”的具体内容与***《创论精细管理工程》文的内容构成实质性近似。对此,***抗辩称其系引用自《精细化管理》一书,但根据案涉仅在参考文献中标注了该书,通过文章行文及引用标识无法看出案涉文章中的该部分内容来源于该书。因此,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对***就文章《创论精细管理工程》享有的署名权、***侵害。对于***主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案涉文章系由道客巴巴平台用户“wsglfzhw”上传,其向***主张权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方式、范围,应与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相当。本案被诉侵权虽发生在网络,但所涉实质侵权行为系***未在其发表的文章中规范对***享有权利的文章进行引用,就该行为***已在我院同时起诉了多起案件,且该诉求已在(2022)京0491民初4930号案件中得到支持。因此,在***的侵权行为已经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对于***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相关规定,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道客巴巴公司作为道客巴巴网的运营者,在本案中为上传案涉文章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未***巴巴公司发送过侵权通知,道客巴巴公司在接到法院送达的案件材料时已删除了案涉文章。且***亦未提交证据证明道客巴巴公司存在其他明知或应知案涉文章存在的情形,故***主***巴巴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十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十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朱 阁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史 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