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73民终1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湖北省襄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油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东环路华北石油一机厂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霞,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华油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油公司)、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信息研究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2)京0491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被诉作品属于职务作品,本案一审判决与其他在先案件的判决不同,没有依法惩处侵权人。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意见。
华油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意见。
信息研究所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意见。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华油公司在信息研究所国家工程技术数字图书馆网站(https://netl.istic.ac.cn)上公开道歉一个月,消除侵权影响;2.依法判令华油公司赔偿***5000元;3.依法判令***在信息研究所国家工程技术数字图书馆网站(https://netl.istic.ac.cn)上公开道歉一个月,消除侵权影响;4.依法判令***赔偿***5000元;5.依法判令信息研究所在国家工程技术数字图书馆网站(https://netl.istic.ac.cn)公开道歉一个月,消除侵权影响;6.依法判令信息研究所赔偿***1.8元。
一审法院认定:
一、***主张权利的相关事实
***主张其对文章《创论精细管理工程》及其中所包含的“五精四细”内容享有著作权,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2009年4月20日,中国法院网发表发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精细化管理》,文章内容显示,精细化是现代工业化的一个管理概念,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2001年提出的“精细管理工程”的内容是“五精四细”。即精华(文化、技术、**)、精髓(管理的精髓、掌握管理精髓的管理者)、精品(质量、品牌)、精通(专家型管理者和员工)、精密(各种管理、生产关系链接有序、精准),以及细分对象、细分职能和岗位、细分化解每一项具体工作、细化管理制度的各个落实环节。
2002年8月13日,e-works网上发布文章《创论精细管理工程》,发布者***,其中载明“由笔者提出的‘精细管理工程’是指企业按照‘五精四细’的思路与方法,对企业的管理进行精细化改造的工程。‘五精四细’是精细化管理工程的核心内容,其内涵是:(一)五精:1、精华:企业需要有效运用、创造、输出全球范围内的文化精华(含企业精神)、技术精华、**精华等来指导、促进企业的发展。2、精髓:企业管理科学众所周知,企业管理理论也已成熟,但深谙和运用管理精髓的企业家或企业管理者为数并不多,要想成为一个成功发展的企业,企业必须拥有那些为数不多的、深谙和运用企业管理精髓的企业家和一批企业管理者,只有这样,企业管理的精髓才能够在企业成功发展中得到充分运用和发展。3、精品:企业需要把握好产品质量精品的特性、处理好质量精品与零缺陷之间的关系,建立确保质量精品形成的体系,为企业形成核心竞争力和创建品牌奠定基础。4、精通:市场似江河与海洋,企业和客户的产品、原料等物流是流出和流入江河与海洋的水流,企业需要精致打造畅通于市场的渠道,精致建好畅通于客户的管道。5、精密:企业内部凡有分工协作和前后工序关系的部门与环节,其配合与协作需要精密;与企业生存、发展的环境的适宜性需要精密,与企业相关联的机构、客户、消费者的关系需要精密。(二)四细:1、细分市场和客户,全面准确把握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企业发展战略和产品定位准。2、细分企业组织机构中的职能和岗位,企业管理体系健全,责权利明确、到位。3、细化分解每一个战略、决策、目标、任务、计划、指令,使之落实到人。4、细化企业管理制度的编制、实施、控制、检查、激励等程序、环节,做到制度到位。”证明***首创性提出“精细管理工程”,并赋予其“五精四细”的内涵,用“五精四细”来表述精细管理工程。
2003年7月22日,中国管理传播网上发布《创论精细管理工程》(第二版)文章,显示“作者:***”,文章内容包含“六精”“五细”。证明***首创性提出“精细管理工程”,并赋予其“六精五细”的内涵,用“六精五细”来表述精细管理工程。
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申请者***(中国)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由其于2003年7月22日创作完成,并于2003年7月22日首次发表的文字作品《创论精细管理工程》,申请者以作者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予以登记。登记号为:2008-A-010483;发证日期:2008年5月22日”。证明***的《创论精细管理工程》享有著作权。
***认为上述证据无法核实,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华油公司认为上述证据无法核实,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信息研究所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二、***主张侵权的相关事实
***提交《石油工业技术监督》2010年第11期上的《精细化管理在油气输送钢管制造企业中的构建与实施》一文(以下简称涉案文章),文中内容包含“面对异常严峻的形势,华油公司把精细化管理作为解决钢管市场这一主要矛盾的突破口,开展了思想解放大讨论。牢固树立精细化管理理念,愈加坚定了不被眼前现状束缚,以精细化管理打开油气输送钢管市场的信心和决心。面对诸多困难和挑战,经过华油公司历届领导班子的不断探索和艰苦实践,基本形成了以‘五精四细’为特点的精细化管理,在此基础上,我们着眼实现企业整体全面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学习运用大庆精神‘三老四严’、‘岗位责任制’等石油工业宝贵管理经验,吸收和借鉴精益生产、流程再造、平衡计分卡等现代管理理论和方法,应用前沿管理和技术创新成果,不断拓展延伸精细化管理的内涵和外延,逐步形成了一套具有华油钢管特色的精细化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可以简要概括为:‘五精四细’。五精:(1)精华:企业有文化精华、技术精华、**精华等来指导、促进企业的发展。(2)精髓:企业有深谙和运用企业管理精髓的企业家,只有这样,企业管理的精髓才能够在企业成功发展中得到充分运用和发展。(3)精品:企业需要把握好产品质量精品的特性、处理好质量精品与零缺陷之间的关系,建立确保质量精品形成的体系,为企业形成核心竞争力和创建品牌奠定基础。(4)精通:企业有打造畅通于市场的渠道,建好畅通于客户的管道。(5)精密:企业内部凡有分工协作和前后工序关系的部门与环节,其配合与协作需要精密;与企业生存、发展的环境的适宜性需要精密,与企业相关联的机构、客户、消费者的关系需要精密。四细:(1)细分市场和客户,全面准确把握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企业发展战略和产品定位准。(2)细分企业组织机构中的职能和岗位,企业管理体系健全,责权利明确、到位。(3)细化分解每一个战略、决策、目标、任务、计划、指令,使之落实到人。(4)细化企业管理制度的编制、实施、控制、检查、激励等程序、环节,做到制度到位。”***以此主张华油公司所谓形成的“五精四细”精细化管理模式,抄袭了***《创论精细管理工程》中的“五精四细”,侵犯了***作品的著作权。***在《石油工业技术监督》(2010年第11期)上所发涉案文章一文中的“五精四细”表述,抄袭了***《创论精细管理工程》中的“五精四细”,侵犯了***作品的著作权。涉案文章可以通过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国家工程技术数字图书馆网站进行付费阅读、下载。
经比对,《石油工业技术监督》2010年第11期上的涉案文章一文中对“五精四细”的内涵描述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中关于“五精四细”的解读基本一致,虽然用词有所调整,但基本均是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五精四细”内涵的仿照、改写,二者的基本表达具有高度相似性。
另查明,涉案文章一文已无法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国家工程技术数字图书馆网站(https://netl.istic.ac.cn)检索下载。
三、***主张的其他事实和证据
***提交2021年2月19日***与华油公司***的通话录音,欲证明***在《石油工业技术监督》2010年第11期发表涉案文章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提交《石油石化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审定和发布办法》、企协〔2010〕16号《关于发布2010年度全国石油石化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优秀成果、优秀论文、优秀著作奖的通知》,欲证明涉案文章为职务作品。
***提交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国家工程技术数字图书馆网站备案信息,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京I**备10027328号-22;网站地址:www.weboftechnology.cn;网站域名:weboftechnology.cn。
***提交***与***2021年10月27日的微信截图,欲证明:涉案文章为职务作品,***把涉案文章一文,加上一些人的名字后,以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名义,申报、获得了2010年度(第二十三届)全国石油石化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优秀成果三等奖。
四、与被告抗辩的相关事实
***提交了***《精细化管理理论》一文,用以证明涉案文章中的“五精四细”系引用**,且为合理引用,并未抄袭***文章。
华油公司提交(2021)京0491民初17759号民事判决书等,用以证明本案系重复诉讼。
信息研究所提交了“精细化管理”的百度百科截图,用以证明“精细管理”等概念并非***首创或原创;提交了《中国科学院呈报拟成立科学情报研究所请予批示》等文件,用以证明信息研究所为科技部直属的国家公益类科技文献采集及传递机构,有权收录涉案文献,并提供文献传递服务,涉案文献系中信所通过合法渠道收录,信息研究所并不构成侵权;提交了信息研究所官网国家工程技术数字图书馆“原文获取服务”介绍、***申请传递涉案文献的账户“dhlxm217”的相关交易日志、涉案文献被检索次数、情况说明、被传递次数,用以证明信息研究所传递涉案文章一文未给***造成任何损失,亦未获得任何经济收益。
以上事实,有涉案作品发表的网页截图、著作权登记证书、相关网页截图、相关文书、庭审录像及当事人**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是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是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三个构成要件同时满足,才构成重复起诉。本案中当事人并不同于(2021)京0491民初17759号等案件,且***在本案中主张的侵权行为是将涉案文章上传至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国家工程技术数字图书馆网站的行为,故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提交涉案作品发表的网页截图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情形下,一审法院认定***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引用他人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是对作品内容做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本案中,***主张***、华油公司侵犯了其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文章一文系***或华油公司上传至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国家工程技术数字图书馆网站,故***要求***、华油公司承担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国家工程技术数字图书馆网站发布涉案文章一文的侵权责任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主张信息研究所国家工程技术数字图书馆网站扩散了侵权影响,并通过该文的下载而**,信息研究所未尽到应尽的监管义务和责任的主张。信息研究所作为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对被诉侵权文章不具有事前审查义务,在收到的本案起诉材料后,信息研究所及时将涉案文档删除,已履行适当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提交了通话录音、网页截图、聊天记录截图、另案在先判决及材料、道歉信等,用以证明涉案作品获奖且系职务作品。对此,三被上诉人均不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上诉主张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被诉作品属于职务作品,本案一审判决与其他在先案件的判决不同,没有依法惩处侵权人等。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涉案作品发表的网页截图等证据认定***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对此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第二,关于***所主张的被上诉人侵犯其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一节。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文章一文系***或华油公司上传至信息研究所国家工程技术数字图书馆网站,故***要求被上诉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三,根据现有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本案中,信息研究所系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对被诉侵权文章不具有事前审查义务,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及时将涉案文档删除,已履行适当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的上诉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洹
审 判 员 宋 鹏
审 判 员 高瞳辉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