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491民初2624号
原告:***,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胜利街30号。
被告:***,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会占南道华北石油水电小区南区31栋1**2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油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东环路华北石油一机厂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霞,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华油钢管有限公司、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油钢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华油钢管有限公司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国家工程技术数字图书馆网站(https://netl.istic.ac.cn)上公开道歉一个月,消除侵权影响;2.依法判令被告华油钢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5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国家工程技术数字图书馆网站(https://netl.istic.ac.cn)上公开道歉一个月,消除侵权影响;4.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5000元;5.依法判令被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国家工程技术数字图书馆网站(https://netl.istic.ac.cn)公开道歉一个月,消除侵权影响;6.依法判令被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赔偿原告***2.7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对《创论精细管理工程》(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及其内涵“五精四细”享有著作权。2021年11月4日,原告***发现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国家工程技术数字图书馆网站,转发了2011年第4期《质量春秋》所发《精细化管理在油气输送钢管制造企业中的构建与实施》一文,原告***向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国家工程技术数字图书馆网站支付2.7元后,下载了涉案文章一文,全文共9页。该文作者为***,文中详细阐述了“五精四细”的基本内涵。原告***认为被告华油钢管有限公司所谓形成的“五精四细”精细化管理模式,抄袭了原告***《创论精细管理工程》中的“五精四细”,侵犯了原告***作品的著作权。被告***在《质量春秋》(2011年第4期)上所发涉案文章一文中的“五精四细”表述,抄袭了原告***《创论精细管理工程》中的“五精四细”,侵犯了原告***作品的著作权。被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未尽到应尽的监管义务和责任,应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华油钢管有限公司、***侵犯原告***《创论精细管理工程》的著作权。被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未尽到应尽的监管义务和责任。故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第一,原告***的起诉构成重复诉讼,依法应当驳回起诉。2021年12月28日,原告***以答辩人所创作并于2010年11月发表在《石油工业技术监督》杂志上的《精细化管理在油气输送钢管制造企业中的构建与实施》一文侵犯其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答辩人、华油钢管有限公司、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即:贵院),案号为:(2022)京0491民初2622号。贵院已于2022年4月26日开庭审理该案,然而,原告***在明知自己已就上述同样的事实、案由以及答辩人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且经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情况下仍然重复起诉,严重违背我国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办案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该案已构成重复起诉,贵院依法应当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第二,《精细化管理在油气输送钢管制造企业中的构建与实施》一文系答辩人自行构思、自行创作的作品,答辩人为该文章的作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答辩人即为该文的著作权人,而决非华油钢管有限公司。答辩人文中所引用的数据为答辩人随心所写,并非真实数据,答辩人撰写文章纯粹为个人兴趣爱好,从未代表任何单位进行过作品创作,也非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更未利用任何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该文与答辩人的工作单位华油钢管有限公司没有关系。第三,答辩人创作本文的过程如下:2010年8月,答辩人在通读了由***等人编著,由新华出版社2005年出版的《精细化管理》一书受到启发,后又通过百度文库搜索到***2007年8月25日编著的《精细化管理》讲稿的学习,才萌生了写作一篇读后感的想法,于是,答辩人利用业余时间且在自己家里通过近两个月的业余时间撰写了《精细化管理在油气输送钢管制造企业中的构建与实施》一文。虽然该文中引用了***老师讲稿中的“五精四细”的相关内容,但答辩人在该文最后的参考文献中已经标注了***《精细化管理》的相关内容。该标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即可直接使用的情形,属于合理引用范围,因此,答辩人所写的该文章根本不构成侵权。第四,原告***在起诉状事实和理由第二条第一项中自认是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国家工程技术数字图书馆网站转发了《精细化管理在油气输送钢管制造企业中的构建与实施》一文,而非答辩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文章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国家工程技术数字图书馆网站的发布与答辩人之间存在关联,更不能证明答辩人侵犯了原告作品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五,该文章只是引用了精细化管理“五精四细”的定义,该定义是现代工业化时代的一个管理概念,最早是由日本企业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的,是一个公共的概念,公开的概念,不能被某个人独占。第六,即使答辩人的文章与原告的文章存在部分近似的情况,但答辩人在本案应诉前从未读过原告的任何文章,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其次答辩人的该篇文章浏览量极少,产生的影响也极小;最后答辩人因发表该文章所获得的收入仅是20元的稿费,并无其他获益。综合上述事实,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即使答辩人构成著作权侵权,答辩人也应以由此获得的收入为限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答辩人所著的《精细化管理在油气输送钢管制造企业中的构建与实施》一文,虽然引用了***《精细化管理》讲稿中的“五精四细”的相关内容,但答辩人依据《著作权法》进行了标注,属于合理引用范围。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的任何作品署名权,恳请贵院主持公道,依法裁决。
被告华油钢管有限公司辩称:第一,《精细化管理在油气输送钢管制造企业中的构建与实施》一文的署名人(作者)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作者***即为该文的著作权人,而非答辩人。第二,答辩人不否认***系答辩人下属的一名正式员工,但***创作与发表案涉文章完全是***的个人行为,与答辩人毫无关系。案涉文章的创作既非答辩人的意思表示,也非完成答辩人工作任务,更未利用答辩人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因此,答辩人对案涉文章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三,原告***的起诉构成重复诉讼,依法应当驳回起诉。2021年4月30日,原告***以***所创作并于2010年11月发表在《石油工业技术监督》杂志上的《精细化管理在油气输送钢管制造企业中的构建与实施》一文侵犯其作品署名权、发表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华油钢管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即:贵院)。要求:(1)判令华油钢管公司在中国石油网公开道歉1个月、赔偿侵权损失50万元;(2)判令中油集团公司、中油股份公司在中国石油网上公开道歉;(3)判令中国学术期刊杂志社删除侵权文章,在中国知网上公开道歉。该案经贵院2021年10月27日开庭审理,已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2021)京0491民初1775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负担。该案判决送达后,原告***不服,已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目前该案正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期间。同样,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再次以***所创作并于2010年11月发表在《石油工业技术监督》杂志上的《精细化管理在油气输送钢管制造企业中的构建与实施》一文侵犯其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华油钢管有限公司、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诉至贵院,案号为:(2022)京0491民初2622号。要求:(1)判令***在中国石油网公开道歉1个月、赔偿原告5000元;(2)判令华油钢管公司在中国石油网上公开道歉1个月、赔偿原告5000元;(3)判令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删除侵权文章、赔偿***3元。该案经贵院2022年4月26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作出判决。然而,原告***在明知自己已就上述两起案件以同样的事实、案由以及被告华油钢管有限公司起诉至贵院,且经贵院审理并被驳回的情况下仍然重复起诉,严重违背我国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办案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已构成重复起诉,贵院依法应当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四、从原告***的起诉状和证据看,原告***并未明确告知将《精细化管理在油气输送钢管制造企业中的构建与实施》一文转发(或上传)至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国家工程技术数字图书馆网站的转发(或上传)用户是谁?他与答辩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现有证据根本不能确认转发(或上传)用户与答辩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更不能证明答辩人侵犯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五、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答辩人既非案涉文章的作者,也非案涉文章的转发(或上传)用户,案涉文章与答辩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现原告将一个与案涉文章毫无关系的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并提起诉讼,实属错告乱告行为,依法应予驳回。答辩人保留追索原告因错告乱告而给答辩人所造成的名誉、声誉以及经济损失等一切责任的权利。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起诉答辩人,无论从诉讼主体、基本事实,还是适用法律,答辩人均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辩称:第一,原告***主张权利的“精细管理工程”“五精四细”及其内涵不能单独构成独立完整的作品,并非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不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第二,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内容构成作品,被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也并不构成侵权。被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对于所收录的涉案文献并无***所谓的监管义务和责任,而且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被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已及时将该文删除,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第三,被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上传涉案文章一文并未对原告***文章传播等造成市场替代,并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被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亦未获得任何经济利益。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主张权利的相关事实
原告***主张其对文章《创论精细管理工程》及其中所包含的“五精四细”内容享有著作权,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2009年4月20日,中国法院网发表发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精细化管理》,文章内容显示,精细化是现代工业化的一个管理概念,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原告***2001年提出的“精细管理工程”的内容是“五精四细”。即精华(文化、技术、**)、精髓(管理的精髓、掌握管理精髓的管理者)、精品(质量、品牌)、精通(专家型管理者和员工)、精密(各种管理、生产关系链接有序、精准),以及细分对象、细分职能和岗位、细分化解每一项具体工作、细化管理制度的各个落实环节。
2002年8月13日,e-works网上发布文章《创论精细管理工程》,发布者原告***,其中载明“由笔者提出的‘精细管理工程’是指企业按照‘五精四细’的思路与方法,对企业的管理进行精细化改造的工程。‘五精四细’是精细化管理工程的核心内容,其内涵是:(一)五精:1、精华:企业需要有效运用、创造、输出全球范围内的文化精华(含企业精神)、技术精华、**精华等来指导、促进企业的发展。2、精髓:企业管理科学众所周知,企业管理理论也已成熟,但深谙和运用管理精髓的企业家或企业管理者为数并不多,要想成为一个成功发展的企业,企业必须拥有那些为数不多的、深谙和运用企业管理精髓的企业家和一批企业管理者,只有这样,企业管理的精髓才能够在企业成功发展中得到充分运用和发展。3、精品:企业需要把握好产品质量精品的特性、处理好质量精品与零缺陷之间的关系,建立确保质量精品形成的体系,为企业形成核心竞争力和创建品牌奠定基础。4、精通:市场似江河与海洋,企业和客户的产品、原料等物流是流出和流入江河与海洋的水流,企业需要精致打造畅通于市场的渠道,精致建好畅通于客户的管道。5、精密:企业内部凡有分工协作和前后工序关系的部门与环节,其配合与协作需要精密;与企业生存、发展的环境的适宜性需要精密,与企业相关联的机构、客户、消费者的关系需要精密。(二)四细:1、细分市场和客户,全面准确把握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企业发展战略和产品定位准。2、细分企业组织机构中的职能和岗位,企业管理体系健全,责权利明确、到位。3、细化分解每一个战略、决策、目标、任务、计划、指令,使之落实到人。4、细化企业管理制度的编制、实施、控制、检查、激励等程序、环节,做到制度到位。”证明原告***首创性提出“精细管理工程”,并赋予其“五精四细”的内涵,用“五精四细”来表述精细管理工程。
2003年7月22日,中国管理传播网上发布《创论精细管理工程》(第二版)文章,显示“作者:原告***”,文章内容包含“六精”“五细”。证明原告***首创性提出“精细管理工程”,并赋予其“六精五细”的内涵,用“六精五细”来表述精细管理工程。
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申请者原告***(中国)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由其于2003年7月22日创作完成,并于2003年7月22日首次发表的文字作品《创论精细管理工程》,申请者以作者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予以登记。登记号为:2008-A-010483;发证日期:2008年5月22日”。证明原告***的《创论精细管理工程》享有著作权。
被告***认为上述证据无法核实,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被告华油钢管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证据无法核实,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被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二、原告***主张侵权的相关事实
原告***提交《质量春秋》2011年第4期上的《精细化管理在油气输送钢管制造企业中的构建与实施》一文(以下简称涉案文章),文中内容包含“面对异常严峻的形势,华油钢管有限公司把精细化管理作为解决钢管市场这一主要矛盾的突破口,开展了思想解放大讨论。牢固树立精细化管理理念,愈加坚定了不被眼前现状束缚,以精细化管理打开油气输送钢管市场的信心和决心。面对诸多困难和挑战,经过华油钢管有限公司历届领导班子的不断探索和艰苦实践,基本形成了以‘五精四细’为特点的精细化管理,在此基础上,我们着眼实现企业整体全面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学习运用大庆精神‘三老四严’、‘岗位责任制’等石油工业宝贵管理经验,吸收和借鉴精益生产、流程再造、平衡计分卡等现代管理理论和方法,应用前沿管理和技术创新成果,不断拓展延伸精细化管理的内涵和外延,逐步形成了一套具有华油钢管特色的精细化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可以简要概括为:‘五精四细’。五精:(1)精华:企业有文化精华、技术精华、**精华等来指导、促进企业的发展。(2)精髓:企业有深谙和运用企业管理精髓的企业家,只有这样,企业管理的精髓才能够在企业成功发展中得到充分运用和发展。(3)精品:企业需要把握好产品质量精品的特性、处理好质量精品与零缺陷之间的关系,建立确保质量精品形成的体系,为企业形成核心竞争力和创建品牌奠定基础。(4)精通:企业有打造畅通于市场的渠道,建好畅通于客户的管道。(5)精密:企业内部凡有分工协作和前后工序关系的部门与环节,其配合与协作需要精密;与企业生存、发展的环境的适宜性需要精密,与企业相关联的机构、客户、消费者的关系需要精密。四细:(1)细分市场和客户,全面准确把握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企业发展战略和产品定位准。(2)细分企业组织机构中的职能和岗位,企业管理体系健全,责权利明确、到位。(3)细化分解每一个战略、决策、目标、任务、计划、指令,使之落实到人。(4)细化企业管理制度的编制、实施、控制、检查、激励等程序、环节,做到制度到位。”原告***以此证明华油钢管有限公司所谓形成的“五精四细”精细化管理模式,抄袭了原告***《创论精细管理工程》中的“五精四细”,侵犯了原告***作品的署名权。被告***在《质量春秋》(2011年第4期)上所发涉案文章一文中的“五精四细”表述,抄袭了原告***《创论精细管理工程》中的“五精四细”,侵犯了原告***作品的著作权。涉案文章可以通过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国家工程技术数字图书馆网站进行付费阅读、下载。
经比对,《质量春秋》(2011年第4期)上的涉案文章一文中对“五精四细”的内涵描述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中关于“五精四细”的解读基本一致,虽然用词有所调整,但基本均是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五精四细”内涵的仿照、改写,二者的基本表达具有高度相似性。
另查明,涉案文章一文已无法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国家工程技术数字图书馆网站(https://netl.istic.ac.cn)检索下载。
三、原告***主张的其他事实和证据
原告***提交2021年2月19日原告***与华油钢管有限公司***的通话录音,欲证明被告***在《质量春秋》2011年第4期发表涉案文章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原告***提交《石油石化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审定和发布办法》、企协〔2010〕16号《关于发布2010年度全国石油石化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优秀成果、优秀论文、优秀著作奖的通知》,欲证明涉案文章为职务作品。
原告***提交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国家工程技术数字图书馆网站备案信息,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京I**备10027328号-22;网站地址:www.weboftechnology.cn;网站域名:weboftechnology.cn。
原告***提交原告***与被告***2021年10月27日的微信截图,欲证明涉案文章为职务作品,***把涉案文章一文,加上一些人的名字后,以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名义,申报、获得了2010年度(第二十三届)全国石油石化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优秀成果三等奖。
四、与被告抗辩的相关事实
被告***提交了***《精细化管理理论》一文,用以证明涉案文章中的“五精四细”系引用**,且为合理引用,并未抄袭原告***文章。
被告华油钢管有限公司提交(2021)京0491民初17759号民事判决书等,用以证明本案系重复诉讼。
被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提交了“精细化管理”的百度百科截图,用以证明“精细管理”等概念并非***首创或原创;提交了《中国科学院呈报拟成立科学情报研究所请予批示》等文件,用以证明被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为科技部直属的国家公益类科技文献采集及传递机构,有权收录涉案文献,并提供文献传递服务,涉案文献系中信所通过合法渠道收录,被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并不构成侵权;提交了被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官网国家工程技术数字图书馆“原文获取服务”介绍、原告申请传递涉案文献的账户“dhlxm217”的相关交易日志、涉案文献被检索次数、情况说明、被传递次数,用以证明被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传递涉案文章一文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亦未获得任何经济收益。
以上事实,有涉案作品发表的网页截图、著作权登记证书、相关网页截图、相关文书、庭审录像及当事人**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首先,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是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是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三个构成要件同时满足,才构成重复起诉。本案中当事人并不同于(2021)京0491民初17759号等案件,且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侵权行为是将涉案文章上传至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国家工程技术数字图书馆网站的行为,故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
其次,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持续到著作权法修改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本案的相关民事行为发生在著作权法修改之前,但无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在著作权法修改之前已停止,因此适用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提交涉案作品发表的网页截图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情形下,本院认定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引用他人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是对作品内容做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华油钢管有限公司侵犯了其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文章一文系被告***或被告华油钢管有限公司上传至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国家工程技术数字图书馆网站,故原告***要求被告***、被告华油钢管有限公司承担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国家工程技术数字图书馆网站发布涉案文章一文的侵权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国家工程技术数字图书馆网站扩散了侵权影响,并通过该文的下载而**,被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未尽到应尽的监管义务和责任的主张。被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作为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对被诉侵权文章不具有事前审查义务,在收到的本案起诉材料后,被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及时将涉案文档删除,已履行适当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联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