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油钢管有限公司

某某与华油钢管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2民终90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2月1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油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东环路华北石油一机厂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文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路10号3栋21层02号。 法定代表人:**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法务。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华油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油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股份公司)、四川文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动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2)辽0203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2022)辽0203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2.判令华油公司在中国石油网(×××.cn/)上公开道歉一个月,消除侵权影响;3.判令华油公司赔偿***10000元;4.判令石油集团公司在中国石油网(×××.cn/)上公开道歉;5.判令石油股份公司在其公司网(×××.cn/)上公开道歉;6.判令文动公司赔偿原告***1元。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2001年创新地用“五精四细”来表述精细化管理,创造出了具有中华文化特色和具体内涵的“五精四细”这一新词组。2001年,怀着**中华民族文化,要用汉字来凝练、表达管理学说的愿望和思想感情,***首先运用逆***的创新方法,用体现和传承中华传统文化的中国文字,来表述“精细化管理”,对“精细化管理”中的“精细”两字,进行了拆分。然后,***运用类比法、***、延伸法等多种创新方法,结合长期的企业管理实践,以及企业管理科学知识,提炼出了五个不同的“精”和四个不同的“细”,并逐一进行相应的文字表达,形成了“精细管理工程”及其内涵“五精四细”。2002年,***又把《创论精细管理工程》的“五精四细”内涵丰富发展成为“六精五细”内涵,并逐一进行阐述和表达。***开创性提出了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管理新学说、新提法、新概念、新名词—“精细管理工程”,并赋予其“五精四细”和“六精五细”的内涵,开创性提出了“五精四细”和“六精五细”的新名词。***享有《创论精细管理工程》一文的著作权,“精细管理工程”这一管理新概念、新名词,以及“五精四细”或“六精五细”这一新提法、新名词,“五精四细”或“六精五细”的内涵表达,是《创论精细管理工程》的核心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倡导和彰显“观念决定行动”的理念,***进行了刻意的编排,把“文化精华(含企业精神)”、“企业精神”分别排在“五精”、“六精”的第一位。为了倡导和彰显“客户第一”和“客户至上”的理念,***进行了刻意的编排,把“市场和客户”排在“四细”和“五细”的第一位。二、中国石油企业协会颁发的自2008起执行的《石油石化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审定和发布办法》,以及2022年4月22日发布的关于取消《精细管理在油气输送钢管制造企业中的构建与实施》获奖资格的声明,足以证明《精细管理在油气输送钢管制造企业中的构建与实施》属于职务作品。 华油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客观公正,符合本案实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石油集团公司、石油股份公司辩称,二公司均不是适格被告,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认可一审判决。 文动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华油公司在中国石油网(×××.cn/)上公开道歉一个月,消除侵权影响;2.华油公司赔偿原告***10000;3.石油集团公司在中国石油网(×××.cn/)上公开道歉;4.石油股份公司在石油股份公司网(×××.cn/)上公开道歉;5.文动公司删除E书联盟网“原创力文档”板块上的《精细化管理在油气输送钢管制造企业中的构建与实施》;6.文动公司赔偿***1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2年8月13日,e-works网站发布《创论精细管理工程》一文,署名***,该文提到:由笔者提出的“精细管理工程”,是指企业按照“五精四细”的思路与方法,对企业的管理进行精细化改造的工程。“五精四细”是精细管理工程的核心内容,其内涵是:(一)五精:1、精华:企业需要有效运用、创造、输出全球范围内的文化精华(含企业精神)、技术精华、智***等来指导、促进企业的发展。2、精髓:企业管理科学众所周知,企业管理理论也已成熟,但深谙和运用管理精髓的企业家或企业管理者为数并不多,要想成为一个成功发展的企业,企业必须拥有那些为数不多的、深谙和运用企业管理精髓的企业家和一批企业管理者,只有这样,企业管理的精髓才能够在企业成功发展中得到充分运用发展。3、精品:企业需要把握好产品质量精品的特性、处理好质量精品与零缺陷之间的关系,建立确保质量精品形成的体系,为企业形成核心竞争力和创建品牌奠定基础。4、精通:市场似江河与海洋,企业和客户的产品、原料等物流是流出和流入江河与海洋的水流,企业需要精致打造畅通于市场的渠道,精致建好畅通于客户的管道。5、精密:企业内部凡有分工协作和前后工序关系的部门与环节,其配合与协作需要精密;与企业生存、发展的环境的适宜性需要精密,与企业相关联的机构、客户、消费者的关系需要精密。(二)四细:1、细分市场和客户,全面准确把握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企业发展战略和产品定位准。2、细分企业组织机构中的职能和岗位,企业管理体系健全,责权利明确、到位。3、细化分解每一个战略、决策、目标、任务、计划、指令,使之落实到人。4、细化企业管理制度的编制、实施、控制、检查、激励等程序、环节,做到制度到位。2003年7月22日,中国管理传播网发布《精细管理工程之二:创论精细管理工程》一文,署名***,该文章写到:由笔者提出的“精细管理工程”,是企业按照“六精五细”的思路与方法,对企业的管理进行精细化改造的工程。国家版权局于2008年5月22日颁发登记号为2008-A-010483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申请者***(中国)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由其于2003年7月22日创作完成,并于2003年7月22日首次发表的文字作品《创论精细管理工程》,申请者以作者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文动公司系域名为book118.com网站的主办单位,网站名称为“E书联盟”。***提交该网站上的《精细化管理在油气输送钢管制造企业中的构建与实施》文档的网页截图显示:上传者为jsntrgzxy,上传于2017年9月12日,该文作者为***,作者单位为渤海石油装备华油钢管公司。文动公司收到原案起诉状后已删除上述文章。另查,***在(2021)京0491民初17759号案件作为第三人发表意见称,上述《精细化管理在油气输送钢管制造企业中的构建与实施》系***自行构思、自行创作的作品,***为该文章的作者和著作权人,而非华油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提交了文章发表的页面截图等证据,且文章署名“***”,在石油集团公司、石油股份公司、文动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系《创论精细管理工程》一文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诉讼。关于***要求华油公司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精细化管理在油气输送钢管制造企业中的构建与实施》作者署名***,***和华油公司均否认上述文章系职务作品。***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文章系***为完成华油公司的工作任务创作的作品,即不能证明上述文章系职务作品。第二,上述文档由用户“jsntrgzxy”上传至E书联盟网,***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上述用户与华油公司存在关联,华油公司亦否认其上传案涉文档,***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华油公司系案涉文档的上传者。综合以上两点,***主张华油公司侵犯其著作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要求华油公司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要求石油集团公司、石油股份公司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在(2021)京0491民初17759号案件中以石油集团公司、石油股份公司作为《石油工业技术监督》的主办单位,未尽到应尽的监管义务和责任为由,诉请要求石油集团公司、石油股份公司公开道歉,被北京市互联网法院驳回此诉请。现***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诉请石油集团公司、石油股份公司公开道歉,构成重复起诉,应予以驳回。关于***要求文动公司删除文章、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文动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后已删除案涉文章,故***主张文动公司删除文章的诉讼请求已无事实基础,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文动公司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案涉文档不具有事前审查义务,其在收到的本案起诉材料后,及时删除案涉文档,已履行适当注意义务。文动公司的行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免责条件,故对***要求文动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上诉人提交证据1《石油石化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审定和发布办法》(2008年修订);证据2中国石油企业协会首页;证据3关于取消《精细管理在油气输送钢管制造企业中的构建与实施》获奖资格的声明。上述证据共同证明:1.***个人没有资格把《精细管理在油气输送钢管制造企业中的构建与实施》申报管理创新成果,案涉文章必然是职务作品;2.《精细管理在油气输送钢管制造企业中的构建与实施》的内容属于抄袭,构成侵权。华油公司、石油协会发表质证意见: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评奖活动面向的是石油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并不是上诉人所称的只有单位可以申报。证据2和证据3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质证。石油集团公司、石油股份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与石油集团公司、石油股份公司无关。文动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石油石化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审定和发布办法》(2008年修订)中虽然有关于申报主体的规定,但申报主体与作品是否为职务作品不具有必然联系;证据2和证据3仅能说明石油协会取消已经评定为三等奖的案涉文章的获奖资格,理由是该作品存在较大争议,不能证明上诉人所称的案涉文章因涉嫌侵权被取消获奖资格。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本院不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予以采信。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案涉被诉侵***是否为职务作品。***提交《石油石化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审定和发布办法》(2008年修订)拟证明个人不能作为主体申报创新成果,从而推定被诉侵***系职务作品,这仅是其个人理解。《石油石化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审定和发布办法》(2008年修订)中虽然有关于申报主体的规定,但申报主体与作品是否为职务作品不具有必然联系,且被诉侵***明确署名作者***,***亦主张系其个人作品。***主张案涉文章系职务作品的证据不充分,其该节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称案涉文章构成侵权一节,因案涉文章侵权与否均不影响本案各被上诉人的责任承担,故对***该主张不予评判。如前所述,因无据认定案涉文章系职务作品,故***诉请华油公司承担责任依据不充分;***对石油股份公司、石油集团公司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文动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删除案涉文章,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免责条件。故无论案涉文章是否构成侵权,***诉请各主体承担责任的依据均不充分。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