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民终7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71年6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作保,男,生于1970年10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玛曲县尼玛镇和平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53962158247。
法定代表人:格德加,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杨作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格德加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8)川0724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收到一审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既未在指定期限内予以缴纳,也未申请减、免、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伍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