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德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银川市金凤区王胜水泥制品经销部与宁夏德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5民初817号

原告:银川市金凤区**水泥制品经销部,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经营者:**。

被告: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法定代表人:焦美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福,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阳,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1月18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银川市金凤区**水泥制品经销部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4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银川市金凤区**水泥制品经销部负担。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陆佳纯子

书 记 员 闫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