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5民初817号
原告:银川市金凤区**水泥制品经销部,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经营者:**。
被告: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法定代表人:焦美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福,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阳,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1月18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银川市金凤区**水泥制品经销部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4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银川市金凤区**水泥制品经销部负担。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陆佳纯子
书 记 员 闫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