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盛世恒通商贸有限公司

***与宁夏盛世恒通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兴民初字第993-1号
原告***,女,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委托代理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盛世恒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任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宁夏盛世恒通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