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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恒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山***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财保1867号 申请人:淄博恒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C12AF0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宝山办事处***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0996405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淄博恒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恒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恒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查封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1145元,由申请人淄博恒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 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