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1847号
原告:淄博圣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西关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MA3CGF8R3E。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0996405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淄博圣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山***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淄博圣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
二、如被告山***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12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