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322执保240号
申请人:桓台县马桥镇方圆家具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马桥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21MA3DPMPBX7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宝山办事处***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0996405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桓台县马桥镇方圆家具厂因承揽合同纠纷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41531.13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4年1月24日作出了(2024)鲁0322民初527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4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41531.13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