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终15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饶市瑞德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中大道507号2幢1-4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次国,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金盾消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万松路88号8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上诉人上饶市瑞德机电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金盾消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601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饶市瑞德机电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饶市瑞德机电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英
审 判 员 杨 苏
审 判 员 申 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