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雷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新与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滦平县分局、河北雷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24民初1430号
原告:**新,男,1959年3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滦平县分局,住所地滦平县北山新区A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240009626484。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河北雷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北路99号新天地自然康城小区25号商住楼3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78981273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5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藁城市开发区。
被告:**,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深泽县。
原告**新与被告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滦平县分局、被告河北雷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新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0.00元,减半收取计795.00元,由原告**新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