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核工业二四七大队

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核工业二四七大队与青海新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民申4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核工业二四七大队,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城关镇地质路二四七大院。
法定代表人:***,该大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城关镇二四七宿舍48号楼1门101室,系该大队市场部主管。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新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43号1号楼43-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核工业二四七大队因与被申请人青海新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青01民终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核工业二四七大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鸿
审判员*蓓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