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5民初1471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原告:***,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云县明春勘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中丁乡中丁村1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核工业二四七大队,住所地天津宝坻区钰华街地质路二四七大院。
法定代表人:***,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增,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部门经理。
原告***、***与被告庆云县明春勘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核工业二四七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肖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