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核工业二四七大队

某某与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核工业二四七大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民终2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核工业二四七大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核工业二四七大队,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地质路二四七大院。
法定代表人***,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行政科长。
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45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李林诉称,原告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被告的退休干部,历次调资应按照国家和政府文件政策所规定的标准执行。但是原告退休后,被告无视法律法规乱用职权,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克扣原告的基本工资和各种补贴。故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为原告补发被克扣的养老金221624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核工业二四七大队辩称,1、原、被告间的争议应是人事争议而非劳动争议,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部门进行处理;2、原告在1993年办理了退休手续,被告依法为原告核算了退休费,原告按照被告核算的退休费已经足额领取,现原告在距离20年之久提出补回,超过了仲裁时效,不应予以支持;3、被告为原告支付的退休费均是按照法律规定核算后发放的,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地质勘查大队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告***被告地质勘查大队的员工,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任主任科员,事业编制。
2015年5月18日原告就被告应补发其工作期间工资及生活补贴等请求向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2015年5月18日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宝劳仲不字(2015)第02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故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上诉人**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核工业二四七大队未按照相关规定向上诉人发放退休金及生活补贴,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审理本案。被上诉人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核工业二四七大队同意一审裁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核工业二四七大队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上诉人**为该单位事业编制人员,且已退休,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核工业二四七大队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综上,原审人民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越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