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521执保392号
申请人:通化芃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国际内陆港务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冯利,董事长。
被申请人:通化县东明农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通化县英额布镇四平村**/div>
法定代表人:陈志慧。
申请人通化芃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通化县东明农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通化芃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通化县东明农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95万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为保全提供担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通化县东明农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95万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通化县东明农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魁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