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5执保20号
申请人:通化芃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法定代表人:冯利,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三聚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林科,执行董事。
申请人通化芃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芃达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三聚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聚公司)、第三人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芃达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三聚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20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提供财产担保。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0)吉05民初100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1年5月26日移交执行局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三聚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20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冯利所有的位于通化市东昌区XXX号房屋及XXX号轿车、XXX号越野车、XXX号小型客车;(担保财产)
三、查封冯利与艾春光共同共有的位于通化市东昌区五月花城XXX号、XXX号商业用房二座;(担保财产)
四、查封艾春光所有的位于通化市东昌区XXX房屋一座,及辽XXX、XXX号重型专项作业车,XXX号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XXX号小型普通客车、XXX号小型面包车、XXX号小型普通客车、XXX号小型普通客车、XXX多用途乘用车、XXX号混合动力多用途乘用车;(担保财产)
五、查封刘云清所有的位于通化市,所有权证号为XXX号的房产;(担保财产)
六、查封通化芃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通化市东昌区玉龙湾小区XXX房屋及XXX号车库、XXX号车库、XXX室房屋,通化市东昌区XXX、XXX房屋及XX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XXX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XXX号小型普通客车、XXX号轻型自卸货车、XXX号轻型栏板货车、XXX号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XXX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担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李 奇
审判员 张学鑫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初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