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芃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通化市宏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通化芃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502执保268号 申请人:通化市宏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通化芃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国际内陆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通化市宏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通化芃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2023)吉0502民初1311号民事裁定“一、查封担保人***、**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通化市东昌区玉泉路***二期X号楼XXX号,建筑面积XXXXX(吉(XXXX)通化市不动产权第XXXXX号)的商业用房屋。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通化芃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49,277.76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通化芃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人民币1,849,277.76元(实际冻结金额为65,413.4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6月19日至2024年6月19日)。查封了被申请人通化芃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吉XX**号、吉XX**号、吉XX**号、吉XX**号、吉XX**号、吉XX**号、吉XX**号、吉XX**号、XXXX号车辆车籍,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3年6月21日至2025年6月21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