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申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路北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1091090268。
法定代表人:张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清,男,汉族,1960年6月4日出生,系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军,河北逸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狮子沟镇上河新城A区17号楼2层201、202室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30249975H。
再审申请人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20)冀0802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工程造价举证责任是原审原告而不是被告,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两次审理均要求被告申请鉴定是不合法的,只因被告无力承担鉴定费就继续使用不合法的鉴定结论,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违反了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所以请求贵院启动再审程序。
被申请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做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祁春梅
审判员 王继军
审判员 柴燕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许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