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6民初3004号
原告:***,男,195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103218520P。
法定代表人:付修军,职务:执行董事。
第三人: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路北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10911090268。
法定代表人:张喜,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3.00元,减半收取221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宏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镇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