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6财保78号
申请人:***,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满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军,河北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路北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1091090268。
法定代表人:张喜,职务: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丰宁满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的“丰宁满族自治县第四中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四标段)”的工程款进行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丰宁满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的“丰宁满族自治县第四中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四标段)”的工程款,冻结金额130万元或冻结被申请人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30万元,保全期限为2021年6月23日至2022年6月22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段书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祚君